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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坐檯陪酒會判多重?酒店業者刑責、營利加重與犯罪所得沒收解析
目錄

1. 未成年人坐檯陪酒真的會構成犯罪嗎?

不少酒店、KTV、陪侍場所或經紀業者可能認為,只要沒有提供性交易,也沒有強迫未成年人工作,單純讓未成年人坐檯、陪客人喝酒聊天,頂多只是行政違規。但依現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45條規定,法律對兒童或少年從事「坐檯陪酒」本身就有特別規範。

因此,案件並不一定要涉及性交、猥褻或性交易,才可能成立兒少性剝削相關法律責任。


1.1 未滿18歲就屬兒童或少年保護範圍

我國兒少法制原則上將未滿18歲的人納入兒童及少年保護範圍,因此,酒店、經紀公司或相關業者在招募陪侍人員時,應特別確認工作者實際年齡。如果安排未成年人從事坐檯陪酒,後續可能面對的並不只是勞動或行政管理問題,而可能直接進入刑事責任範圍。


1.2 沒有性交易也可能觸法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45條明文列出的行為,包括坐檯陪酒,以及涉及色情的伴遊伴唱伴舞其他類似行為。因此,實務上不能認為:「她只是陪客人聊天、喝酒,又沒有性交易,所以一定不犯法。」

法律所保護的是兒童及少年免於遭受特定商業性陪侍、色情活動或性剝削風險,因此是否實際發生性交易,不是判斷第45條責任的唯一標準。

 

2. 本案發生什麼事?

本文討論的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5年度簡字第1107號判決,涉及兩名被告媒介多名未成年人從事坐檯陪酒。依判決所認定的事實,被告明知相關被害人尚未成年,仍安排、媒介其從事陪酒工作,並具有營利目的。


2.1 業者媒介3名未成年人坐檯陪酒

本案共有A、B、C三名未成年被害人。依判決所整理的期間:A自2024年8月中旬至9月15日間從事坐檯陪酒;B約自2024年6月至8月間;C則約自2024年8月7日至10月間從事相關工作。

案件並非只發生一、兩次,而是在一定期間內持續安排未成年人從事陪酒。這也使法院在後續罪數判斷上,需要進一步處理「同一名被害人多次媒介」與「不同被害人」應如何計算犯罪數量的問題。


2.2 每台陪酒約60分鐘並取得報酬

依本案判決內容,每名被害人坐檯陪酒每台約60分鐘,可以取得新臺幣1,500元報酬,而被告安排、媒介這些工作並非單純基於私人情誼,而是存在營利目的。

➟因此,本案除了涉及第45條第2項的招募、媒介等行為之外,也進一步適用「意圖營利」的加重規定。

 

3. 讓未成年人坐檯陪酒有哪些法律責任?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45條依行為嚴重程度,設計不同層次的法律責任。並不是所有案件的刑度都完全相同。


3.1 單純使兒少從事陪酒可能面臨行政罰

第45條第1項,使兒童或少年從事坐檯陪酒,或涉及色情的伴遊、伴唱、伴舞及其他類似行為者,可以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如果期限屆滿後仍未改善,主管機關還可以移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命其停業1個月以上1年以下。

➟因此,即使案件尚未進入較嚴重的刑事類型,也可能面臨高額行政罰與停業風險。


3.2 招募、媒介或容留可能成立刑事犯罪

如果行為進一步涉及「招募、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以其他方法」使兒童或少年坐檯陪酒,法律責任就不再只是行政罰。依第45條第2項,可能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例如:

  • 主動尋找未成年陪侍人員
  • 介紹未成年人到酒店工作
  • 安排坐檯班表
  • 提供場所容留工作
  • 協助聯繫酒店與未成年人

都可能依具體行為被納入法律審查。

⚠️所以不只是「酒店負責人」才有風險,經紀人、幹部、介紹人或其他實際參與招募媒介的人,也可能成為刑事案件中的被告。


3.3 強暴、脅迫或詐術使其陪酒刑度更重

如果不是單純媒介,而是使用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未成年人本人意願的方法,使其從事坐檯陪酒或類似行為,刑責會更加嚴重。依第45條第3項,法定刑為3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新臺幣150萬元以下罰金。

➟因此,有沒有使用強制、欺騙或違反本人意願的方法,會直接影響案件可能適用的犯罪類型與法定刑。

 

4. 意圖營利為什麼會加重刑責?

本案另一個重要關鍵字,就是「意圖營利」。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45條第4項,意圖營利而犯第2項第3項犯罪者,依法可以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因此,本來第2項最高1年的有期徒刑,在適用營利加重後,刑度上限可能提高。


4.1 營利不一定要實際拿到錢才成立

意圖營利」與「最後實際賺多少錢」是兩個不同概念。

意圖營利主要是判斷行為人的主觀目的,也就是從事招募、媒介或相關行為時,是否具有取得經濟利益的目的。因此,即使某次媒介最後沒有真正拿到佣金,也不代表當然不存在營利意圖。法院可能從薪資分配、抽成模式、介紹費、帳務紀錄、通訊內容及被告陳述等資料,判斷行為是否具有營利性質。


4.2 意圖營利可能使法定刑加重二分之一

本案法院即認定兩名被告的媒介行為具有營利目的,因此適用第45條的營利加重規定,這也是酒店或經紀業者必須特別注意的地方。

🚨如果只是單純協助,就已可能涉及刑事責任;如果行為背後還有抽成、佣金或其他營利模式,刑事風險會進一步提高。

 

5. 本案最後判多重?

依高雄地方法院115年度簡字第1107號判決所認定的結果,兩名被告都因涉及3名不同的未成年被害人,而分別成立3罪。


5.1 每名被害人分別成立犯罪

被告甲針對A、B、C三名被害人的行為,各被判處有期徒刑4個月;被告乙同樣針對3名被害人,各被判處有期徒刑4個月。

換句話說,法院並沒有因為這些行為發生在相近期間,就把3名未成年被害人的案件全部合併評價成單一犯罪。原因在於,每一名兒童或少年都是獨立受到法律保護的法益主體。


5.2 3罪最後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法院在個別犯罪量刑後,再依數罪併罰相關規定,為兩名被告分別定應執行刑。兩名被告最後均被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個月,判決並諭知各罪相關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必須注意的是,「易科罰金」並不是單純自行拿刑期乘上固定月份就能精準計算總金額,實際執行仍應依判決主文、折算標準及檢察機關執行結果處理,因此不宜直接把10個月簡化換算成特定固定金額。


5.3 犯罪所得同時遭法院宣告沒收

除了刑期之外,本案還涉及犯罪所得沒收。

依判決內容,被告甲的犯罪所得新臺幣2萬元遭宣告沒收;被告乙的犯罪所得則為新臺幣12萬8,000元。這也說明刑事案件中的經濟後果不只包括罰金。如果法院認定某筆佣金、抽成或報酬屬於犯罪所得,即使刑期不算非常長,仍可能依法另外宣告沒收。

 

6. 同一名未成年人多次坐檯,要算幾罪?

本案另一個值得注意的實務問題,是犯罪次數如何計算。

如果業者在一段期間內反覆安排同一名未成年人坐檯,每一次安排都一定單獨成立一罪嗎?答案是不一定。


6.1 同一被害人的密接行為可能成立接續犯

如果被告基於單一犯意,在密切接近的時間、相似場所及相同模式下,持續安排同一名被害人從事坐檯陪酒,法院可能依具體情形認為各次行為具有高度密接性,法律評價上屬於「接續犯」。也就是把數個自然意義上的行為,整體評價為一個犯罪。

➟但是否屬於接續犯,仍須看具體犯罪計畫、時間、行為方式及侵害法益等因素,並不是所有多次媒介案件都必然只算一罪。


6.2 不同被害人通常應分別評價

如果涉及的是不同未成年被害人,情況就不一樣。

例如本案涉及A、B、C三名未成年人。即使被告採取相似的招募、媒介模式,每一名未成年人都是獨立受到法律保護的對象,因此法院對不同被害人的犯罪行為分別論罪,再進一步數罪併罰。

💡所以比較精確的理解是:同一被害人在密接期間內遭反覆媒介,可能具有接續犯討論空間;但涉及不同被害人時,通常不能因為屬於同一營利計畫,就把全部行為一律視為一罪。

 

7. 未成年人謊報年齡,業者還是一定有罪嗎?

刑事犯罪原則上仍需要具備法律要求的主觀故意。

因此,如果爭議在於業者根本不知道工作者未成年,法院就必須進一步從相關證據判斷行為人究竟是否知情,而不能只因事後確認工作者未滿18歲,就當然推定所有業者都有犯罪故意。


7.1 是否知道對方未成年是重要爭點

在本案中,依判決認定,被告明知相關被害人未成年仍進行媒介,因此主觀犯意沒有成為足以阻卻犯罪成立的問題,但其他案件未必相同。

例如:

  • 應徵者是否提供身分證件
  • 雙方通訊中是否曾談及年齡
  • 外觀與工作經驗
  • 業者是否曾經確認出生年月日

以及相關人員的證詞,都可能成為法院判斷的重要證據。

所以:「她自己說已經18歲」並不是當然免責;但也不能反過來說「只要實際未滿18歲,業者就一定有罪」,仍須依刑事案件的證據判斷被告是否具有犯罪故意。


7.2 年齡查核紀錄可能成為關鍵證據

對娛樂場所或相關經紀業者而言,實務上最重要的風險管理,就是建立可以證明已進行年齡確認的流程。例如核對具有可信性的身分證明文件、留下必要的合法查核紀錄,以及對資料明顯異常時進一步確認。

這些措施不代表發生案件後一定可以免責,但至少能讓法院客觀判斷業者是否真的不知道對方未成年,以及有無故意參與違法行為。

 

8. 酒店、經紀人與管理者應注意哪些法律風險?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45條的規範範圍並不限於「酒店老闆」,條文明文使用「招募、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以他法」等相當廣泛的行為態樣。因此,刑事責任會依每一個人的實際行為認定。


8.1 不只是實際老闆才可能負責

例如經紀人負責找人、幹部負責排班、工作人員負責聯繫未成年人到場,或有人負責介紹未成年人與酒店接洽,都可能需要進一步判斷是否符合「招募」、「媒介」或「協助」等構成要件。

所以不能只看公司登記上的負責人是誰。刑事案件真正看的,是個別被告實際做了什麼,以及是否具有犯罪故意。


8.2 招募、介紹、容留與協助都可能成為犯罪行為

第45條第2項並沒有只處罰「直接把未成年人帶進包廂的人」。只要符合招募、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其他使未成年人從事坐檯陪酒的方式,都可能進入刑事責任的審查範圍。

因此,實務案件中通常會進一步檢查:

  • 誰負責聯絡?
  • 誰談報酬?
  • 誰安排工作地點?
  • 誰抽成?
  • 誰知道年齡?
  • 誰實際指示坐檯?

➟這些事實都可能影響最後的法律責任。


8.3 犯罪所得可能另外遭沒收

如果法院認定被告藉由媒介未成年人坐檯取得佣金、抽成或其他財產利益,這些收入還可能依刑法犯罪所得沒收制度處理。本案兩名被告即分別遭宣告沒收2萬元及12萬8,000元犯罪所得。

🧑🏻‍⚖️所以這類案件可能同時產生:自由刑、罰金、犯罪所得沒收,以及行政管理上的停業風險。不是單純「繳一筆罰款就沒事」。

 

9. 常見問題QA

Q1:未滿18歲可以在酒店坐檯陪酒嗎?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45條,使兒童或少年從事坐檯陪酒即受到法律規範;如果進一步涉及招募、媒介、容留或協助,還可能成立刑事犯罪。

Q2:只是陪客人喝酒聊天,沒有性交易,也會犯法嗎?

可能會。第45條本身就明文規範「坐檯陪酒」,並不以實際發生性交或性交易為成立的必要前提。

Q3:媒介未成年人坐檯陪酒會判多久?

第45條第2項,招募、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以其他方式使兒少坐檯陪酒,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如果具有營利意圖,還可能依法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Q4:如果使用暴力或威脅讓未成年人陪酒呢?

法律責任會更嚴重。依第45條第3項,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的方法使兒少從事相關行為,法定刑為3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50萬元以下罰金。

Q5:有抽成就一定是「意圖營利」嗎?

抽成、佣金或介紹費都是法院判斷營利目的的重要證據,但仍須依具體案件認定。營利意圖重點在於行為時是否具有獲取經濟利益的目的,不完全取決於最後實際獲利多少。

Q6:同一名未成年人陪酒很多次,會每一次都判一罪嗎?

不一定。如果各次行為基於同一犯意、時間密接且侵害同一被害人的相同法益,實務上可能有接續犯的評價空間。但仍須依個案行為方式判斷。

Q7:如果有3名不同的未成年人,會算3罪嗎?

可能。本文所討論的判決中,法院就是針對3名不同被害人分別論罪,再定應執行刑。

不同被害人各自具有獨立法益,因此不能因為都是同一酒店或同一營利計畫,就當然只計算一罪。

Q8:未成年人拿假證件或騙我說已滿18歲,還一定有罪嗎?

不能一概而論。刑事責任仍須判斷業者是否具有犯罪故意,以及相關證據能否證明其知道對方未成年。

但只靠一句「她跟我說成年了」也不代表法院必然採信,仍會綜合身分查核紀錄、對話、外觀、證人陳述及其他客觀資料判斷。

Q9:只有介紹人會有罪,酒店老闆不知情就沒事嗎?

每個人的責任都要個別判斷。

如果酒店負責人確實不知道,也沒有參與招募、容留、媒介或協助,與明知並實際參與的情況當然不同;反之,即使不是名義負責人,只要實際參與犯罪行為,也可能被追究責任。

Q10:犯罪所得一定會被沒收嗎?

如果法院認定某筆收入屬於犯罪所得,原則上可能依法宣告沒收。本文案例中,法院就分別對兩名被告宣告沒收2萬元及12萬8,000元犯罪所得。

 

10. 結語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5年度簡字第1107號判決提醒酒店、經紀人及娛樂場所管理者,安排未成年人坐檯陪酒所面臨的法律風險,遠不只是一般行政違規。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45條,單純使兒童或少年從事坐檯陪酒,就可能面臨行政罰及停業處分;如果進一步涉及招募、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其他方法,就可能成立刑事犯罪;若具有營利意圖,刑度還可能依法加重。使用強暴、脅迫、詐術等違反本人意願的方法,法定刑則會進一步提高。

本案兩名被告因媒介3名不同未成年人從事坐檯陪酒,法院針對每名被害人分別論罪,每罪各判有期徒刑4個月,再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個月,同時分別沒收犯罪所得2萬元及12萬8,000元。這份判決也讓我們看到「罪數」判斷的重要性。同一名未成年被害人在密接期間內反覆遭媒介,可能依具體情形以接續犯整體評價;但是涉及不同未成年被害人時,由於每個人都是獨立的法益主體,法院可能分別論罪,再依數罪併罰規定決定最後應執行刑。

另外,業者是否知道工作者未成年,也是這類案件不可忽略的刑事爭點。不能因為對方實際未滿18歲,就一律推定業者必然具有犯罪故意;但同樣地,業者也不能只用一句「她說自己成年」就期待當然免責。法院仍會從證件查核、雙方對話、工作安排、薪資抽成與其他客觀證據,判斷行為人是否明知並參與相關行為。

因此,對酒店、娛樂場所及經紀業者而言,完整的年齡確認制度、工作人員管理流程及相關紀錄保存相當重要。若案件已經進入警詢、偵查或法院程序,則應盡早釐清自己實際參與的行為、對被害人年齡的認知、是否具有營利意圖,以及犯罪所得計算方式。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具刑事案件、兒少性剝削及娛樂場所相關刑事爭議處理經驗,可依案件中的工作安排、通訊紀錄、薪資與抽成資料、年齡查核文件及證人陳述,協助分析是否涉及招募、媒介、容留或協助行為,以及是否存在營利加重、罪數計算與犯罪所得沒收等法律問題。若您或相關業者正因未成年人坐檯、酒店經紀或兒少性剝削案件接受警方或檢察官調查,建議儘早由刑事律師檢視完整證據,再決定後續答辯策略。

 

 

※ 聲明:本文所提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5年度簡字第1107號判決並非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承辦案件,僅作為公開裁判之法律實務交流與法治教育使用。本文提供一般性法律資訊,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實際是否成立犯罪、是否具有營利意圖、如何計算罪數及是否沒收犯罪所得,仍應依個案證據及法院判斷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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