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韓國為何全面廢除檢察官偵查權?
2026年,韓國刑事司法制度迎來數十年來最重大的結構性改革。
韓國政府於2026年8月4日通過《刑事訴訟法》修正案相關程序,核心內容是全面取消檢察官直接偵查及補充偵查權。修正制度預定自2026年10月2日起正式實施,使韓國刑事程序進一步完成「偵查與起訴分離」。
這項制度改變的意義,不只是把幾個偵查權限從檢察官手上移走,而是重新定義「誰負責查案、誰負責決定起訴」的整套刑事司法權力結構。
1.1 韓國檢察權為何長期被批評過度集中?
韓國檢察機關過去同時掌握刑事案件偵查與起訴的重要權力。檢察官不僅可以參與或發動重大案件偵查,也掌握是否起訴的公訴權,因此長期被部分政治及社會力量批評權限過度集中。其中最具爭議的,就是「偵查者」與「決定是否起訴者」由同一體系擔任。
支持改革者認為,如果檢察機關可以自行選擇案件偵查、蒐集證據,最後又決定是否起訴,可能增加權力濫用、選擇性辦案與政治介入的疑慮。也因此,「將偵查權與起訴權分開」逐漸成為韓國檢察改革的重要核心。
1.2 從盧武鉉到李在明的檢察改革
韓國檢察改革並非2026年突然出現。已故總統盧武鉉執政期間就曾推動改革,之後文在寅政府亦持續調整檢警權限。韓國自由派政治勢力長期認為,檢察機關過大的刑事調查及起訴權力,可能造成政治化問題。盧武鉉卸任後遭檢方調查並於2009年身亡,更成為韓國政治社會討論檢察改革時經常被提及的重要歷史事件。韓國執政民主黨也長期將此事件與檢察權改革連結。
李在明政府上台後則進一步將「偵查與起訴分離」列為改革核心。李在明在2026年8月4日內閣會議上表示,分離偵查與起訴是讓刑事司法體系恢復正常的重要起點,同時也承認,若偵查權高度集中於警方,必須建立相應的透明度與能力監督機制。
2. 韓國2026年檢察改革改了什麼?
2026年改革最重要的關鍵字就是「檢察官退出偵查」。過去即使韓國已歷經多次檢警權限調整,檢察官仍保留部分重大犯罪直接偵查能力及補充偵查權。但2026年的制度變動進一步將這些權限全面移除。
2.1 檢察官直接偵查權全面廢除
新制實施後,檢察官原則上不再作為刑事案件的直接偵查者,不能再像過去一樣自行發動案件調查並親自完成偵查。韓國2026年8月通過的修法,就是要移除檢察官直接偵查的法律基礎,使偵查活動原則上交由司法警察及其他專責偵查機關進行。
➠換句話說,未來韓國檢察官的核心定位將更接近「國家公訴人」,而不是「偵查者兼公訴人」。
2.2 補充偵查權也正式退出歷史
本次修法爭議最大的部分,其實不是直接偵查權,而是「補充偵查權」。所謂補充偵查,是指警方完成案件調查並移送後,如果檢察官認為證據不足、事實不清楚,可以自行補充訊問、調查或蒐證。但新制實施後,即使檢察官認為警方送來的案件資料有缺漏,也不能再自行進行補充偵查,而只能要求警方進一步調查。這代表韓國「偵起分離」不只是形式上的機關改名,而是實質禁止公訴機關重新跨入偵查程序。
2.3 新制何時正式上路?
韓國2026年8月通過的《刑事訴訟法》修正制度預定自2026年10月2日起生效。屆時原有檢察組織將依新制度重新定位,檢察體系轉向以起訴及維持公訴為主要工作。因此,2026年10月2日可說是韓國刑事司法制度的重要分水嶺。
3. 韓國偵查與起訴分離後,由誰負責辦案?
檢察官沒有偵查權後,並不代表刑事案件沒有人調查,而是把不同案件分配給不同的偵查機關。整體制度呈現「偵查機關負責查案、公訴機關負責起訴」的方向。
3.1 公訴機關專責起訴與維持公訴
韓國原本具有高度偵查功能的檢察體系,改革後將轉型成以公訴功能為核心的機關。其主要任務包括審查案件是否符合起訴條件、提起公訴、在法院維持公訴、執行刑罰及進行其他依法屬於公訴體系的工作,而不再親自從事一般刑事偵查。
➠這就是韓國檢察改革所追求的「起訴者不再直接成為偵查者」。
3.2 警察成為一般刑事案件主要偵查機關
新制下,一般刑事案件的第一線偵查工作主要由警方負責。
包括受理案件、詢問犯罪嫌疑人、調查證人、蒐集相關資料、進行搜索扣押程序及整理案件卷證等,都將更集中於警方及司法警察體系。因此,相較於過去檢警共同具有不同程度偵查角色的情況,韓國警察在新制度中的刑事司法地位顯著提升。
3.3 重大犯罪由專責偵查機關處理
除了警察之外,韓國檢察改革也同步建立處理重大犯罪的專責偵查體系。
依相關改革規劃,重大犯罪偵查機關將負責部分貪腐、重大經濟犯罪、毒品、國防、重大國安或網路犯罪等案件,藉此避免所有案件全部集中在一般警察機關。因此,「廢除檢察官偵查權」並不等於「所有偵查權全部交給普通警察」,而是重新將偵查功能配置在不同專責機關。
3.4 高階公職犯罪另有專責機關
韓國原本即設有高級公職人員犯罪搜查處,主要處理特定高階公職人員相關犯罪案件。
因此,新制度形成的方向,是由一般警察、重大犯罪專責偵查機關及高級公職人員犯罪搜查機關分別承擔不同類型案件,而公訴體系則集中負責起訴與法院程序。
4. 檢察官沒有偵查權後還能做什麼?
「沒有偵查權」不等於檢察官完全退出刑事程序。
檢察官仍然負責判斷案件是否符合起訴條件,並在證據不足時要求偵查機關進一步調查,差別在於:檢察官不能自己下場查。
4.1 警方證據不足只能要求追加調查
如果警方將案件移送公訴機關後,檢察官認為事實尚未釐清或證據不足,新制度允許檢察官要求警方進行追加調查。依2026年修法規劃,警方原則上應於一個月內完成追加調查;必要時可再延長一個月,也就是最長可能達兩個月。
但最重要的差別是:檢察官只能「要求警方再查」,不能自己補查。
4.2 強制處分程序如何運作?
在韓國新制度下,檢察官雖失去直接偵查功能,但涉及法院強制處分的程序仍須依韓國憲法及刑事程序規範運作,這也成為新制爭議之一。韓國反對改革者即主張,憲法仍明文涉及檢察官聲請令狀的角色,而完全取消偵查權後,如何與檢察官聲請搜索、逮捕或羈押等令狀的制度銜接,可能產生憲法及程序上的問題。韓國最大在野黨國民力量甚至已於2026年8月13日向憲法法院提出相關憲法爭議。
➠因此,這場改革即使已進入實施階段,未來仍可能持續面臨制度解釋與憲法審查。
4.3 警方不移送案件如何救濟?
如果警方認為案件沒有犯罪嫌疑而決定不移送,告訴人或被害人並非完全沒有救濟方式。依新制規劃,針對特定不送檢案件,告訴人或被害人可以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使案件進入公訴機關的重新審查程序,其中修法制度並設有三個月的異議期間。這也是為了避免警方取得更大偵查終結權後,人民完全失去外部審查機會。
5. 韓國為何推動「偵起分離」?
「偵起分離」指的是把「調查犯罪」與「決定是否起訴」交給不同機關處理,支持者認為,這樣可以減少單一機關同時掌握過多刑事司法權力。
5.1 避免偵查權與起訴權集中
如果同一機關既決定「我要查誰」,又自行蒐集證據,最後還決定「要不要起訴」,在制度設計上容易產生權力集中的疑慮。韓國改革支持者因此主張,應讓警方與專責機關負責調查,再由另一個獨立的公訴機關判斷證據是否足以起訴。
➠理論上,這可以形成相互制衡:偵查機關查完案件後不能自己決定起訴,公訴機關則不能為了起訴目的自行重新調查。
5.2 降低檢察機關政治化疑慮
韓國檢察改革另一項重要背景,就是長年存在的「政治檢察」爭議。
李在明曾表示,韓國過去的檢察體系掌握從偵查、起訴到令狀聲請等廣泛權限,曾產生濫用調查權、選擇特定案件或掩蓋案件的批評,因此將偵查與起訴分離視為刑事司法正常化的重要一步。但是否能因此真正降低政治介入,仍需觀察新設偵查機關與警方本身能否保持獨立。
6. 韓國檢察改革有哪些爭議?
韓國新制雖然以權力分立為核心,但並非沒有反對聲音。實務界最關心的問題是:把檢察權縮小之後,是否真的能保障人民,還是只是把原本集中在檢察機關的權力轉移到警察與其他偵查機關?
6.1 警察權力是否反而過度膨脹?
如果檢察官不能直接調查案件,大量普通刑事案件的調查權自然集中到警方。這就產生新的問題:過去是擔心「檢察權太大」,未來是否會變成「警察偵查權太大」?李在明本人在推動改革時也公開要求政府建立配套制度,以確保警察偵查具有足夠的透明度、專業能力與監督機制。
🚨因此,真正的改革重點不能只有把權力移走,而是新取得權力的機關要如何被監督。
6.2 證據不足卻不能由檢察官補查的風險
新制度另一個重要爭議是案件品質。如果警方偵查過程漏掉關鍵證據,檢察官發現問題後只能要求警方重新調查,而不能自己找證人、訊問被告或直接補強證據。
支持者認為,這正是偵起分離應有的制度結果;反對者則擔心,如果警方調查品質不足,多次要求追加調查仍無法補足證據,就可能導致案件無法起訴,甚至進入法院後因證據不足而判決無罪。韓國在野黨與部分法律界人士也正是基於這些理由,反對完全取消檢察官補充偵查權。
6.3 刑事案件可能面臨更長的偵查時間
過去檢察官發現少數證據不足時,可以直接進行補查;新制度則需要把案件退回或要求警方追加調查。如果卷證來回數次,就可能使偵查時間延長。尤其重大經濟犯罪、多人共犯、複雜金流或跨區案件,本來就需要大量證據整理,因此新制度能否兼顧權力分立與辦案效率,是未來韓國刑事司法實務的重要觀察指標。
7. 「偵查起訴分離」真的比較保障人權嗎?
答案沒有那麼簡單。
從制度理論而言,把偵查與起訴交給不同機關,確實有助於減少單一機關權力過度集中;但如果新的偵查機關缺乏有效監督,也可能產生另一種權力失衡。
7.1 權力分立的優點
最大的優點,是讓偵查者與起訴者互相檢驗。警方即使認為犯罪成立,也不能自己決定把被告送進法院定罪;公訴機關則必須重新檢視警方蒐集的證據,判斷是否達到起訴門檻。
➠理論上,這可以降低「為了起訴而偵查」或「先認定有罪、再尋找證據」的制度風險。
7.2 監督機制不足可能產生新的問題
相反地,如果警方在偵查初期已經發生錯誤、偏見或違法蒐證,而後端公訴機關又不能直接介入調查,就必須依賴其他外部監督與救濟機制修正。因此,人權保障的真正關鍵並不是單純問「檢察官有沒有偵查權」,而是整個制度是否具備足夠的辯護權、證據排除制度、法院審查、律師陪同與外部監督。
8. 韓國新制與台灣刑事訴訟制度有何不同?
韓國的改革也為台灣提供一個非常值得觀察的比較法案例,因為台灣現行制度與韓國2026年改革後的制度,在檢察官角色定位上有明顯差異。
8.1 台灣檢察官目前仍是偵查主體
依台灣現行《刑事訴訟法》第228條,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因此,台灣檢察官目前仍是刑事偵查的重要主體,除了可以指揮司法警察調查案件,本身也可以訊問被告、證人及進行相關偵查程序。這與韓國改革後「公訴機關原則上不直接調查」的制度明顯不同。
8.2 台灣是否適合全面採取偵起分離?
韓國制度不代表台灣一定應該直接照搬是否要將偵查與起訴徹底分離,涉及警方專業能力、司法警察監督制度、檢察官定位、法院令狀審查、辯護權保障以及偵查效率等問題。
💡因此,真正值得台灣觀察的不是「韓國做了,所以台灣也應該做」,而是改革上路後,能否真正提升程序公平與案件品質。
8.3 刑事辯護的戰場可能提前到警詢階段
韓國改革對刑事辯護最直接的影響,是第一線警詢的重要性進一步提高。
當警方掌握主要偵查及蒐證權時,被告第一次接受警方詢問、手機是否遭扣押、搜索程序是否合法、筆錄如何記載,以及哪些證據在第一時間被固定,都可能直接左右後續是否起訴。
這項觀察同樣適用於台灣。刑事案件從警詢階段開始,就可能形成日後偵查與審判的重要證據。因此,當事人如果遭拘提、逮捕,或收到警察局、調查局通知接受詢問,越早了解自己的權利與案件風險,越有助於避免在資訊不足的情況下作出不利陳述。
9. 常見問題QA
Q1:韓國真的全面取消檢察官偵查權了嗎?
2026年8月通過的《刑事訴訟法》修法已確立取消檢察官直接偵查與補充偵查權的方向,新制預定自2026年10月2日起正式實施。
Q2:韓國檢察官以後完全不能碰刑事案件嗎?
不是。檢察官仍負責審查是否起訴、提起公訴、在法院維持公訴等工作。改變的是檢察官不再親自負責偵查。
Q3:警方查得不完整,檢察官可以自己補查嗎?
新制原則上不行。檢察官可以要求警方追加調查,但不能直接自行完成補充偵查。警方原則上應在一個月內完成,必要時可再延長一個月。
Q4:韓國以後所有案件都是警察辦嗎?
不是。一般刑事案件主要由警方負責,但重大犯罪及特定高階公職人員犯罪另有專責偵查機關處理。
Q5:為什麼韓國要廢除檢察官偵查權?
主要理由是希望將偵查與起訴權分離,避免單一檢察體系同時掌握調查與起訴權力,並回應長期存在的政治化與權力濫用爭議。
Q6:改革後會不會變成警察權力太大?
這正是目前最大的制度疑慮之一。韓國政府也承認,當警方承擔更多偵查權後,需要同步建立透明度、能力及外部監督機制。
Q7:韓國新制有沒有反對聲音?
有。反對黨及部分法律界人士擔心,廢除補充偵查權可能造成案件證據不足、辦案延遲,以及與憲法上的檢察官令狀聲請權產生衝突。韓國最大在野黨已於2026年8月向憲法法院提出相關爭議。
Q8:台灣檢察官也沒有偵查權嗎?
不是。台灣目前依《刑事訴訟法》第228條,檢察官仍具有偵查犯罪的法定職權,與韓國2026年改革後的制度不同。
Q9:韓國改革對刑事被告最大的影響是什麼?
第一線警察偵查的重要性會大幅提高。被告在警詢階段的陳述、證據保存、搜索扣押及程序是否合法,都可能更加直接影響後續起訴結果。
Q10:偵查與起訴分離一定比較保障被告嗎?
不一定。權力分離可以降低單一機關權力集中的風險,但如果警方缺乏監督、律師辯護權不足或救濟制度不完整,同樣可能產生人權問題,因此仍須觀察整體制度配套。
10. 結語
韓國2026年的檢察改革,不只是「檢察官少了一項權力」,而是對整個刑事司法體系重新分工。
從2026年10月2日起,韓國刑事司法將正式進一步走向「偵查歸偵查、起訴歸起訴」的制度。檢察官退出直接與補充偵查,由警方及其他專責機關負責調查犯罪,再交由公訴體系審查是否起訴。支持者認為,這項改革可以降低檢察權過度集中與政治化的疑慮;反對者則擔心,檢察官完全失去補充偵查能力後,可能造成警方權力擴張、案件調查品質下降及程序延誤。
因此,韓國這場改革真正值得觀察的,不只是「檢察官有沒有偵查權」,而是當權力重新分配之後,新的刑事司法體系能否同時做到有效追訴犯罪、避免權力濫用及保障被告與被害人的程序權利。
對台灣而言,韓國新制也提供了一個重要的比較法案例。台灣現行制度仍由檢察官擔任重要偵查主體,因此未來如果討論檢警關係或偵查、起訴分離,除了權力制衡之外,也必須同步思考警察監督、律師辯護、證據法則及司法救濟能否完善配套。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長期關注刑事訴訟制度、警詢偵查及刑事辯護實務。無論制度如何調整,刑事案件最前端的警詢、搜索、扣押與第一次陳述,往往都會影響後續偵查與審判。如果您或親友收到警察、調查局或地方檢察署通知,或正面臨刑事案件調查,建議儘早尋求專業刑事律師協助,釐清程序權利與案件風險。
※ 聲明:本文係依2026年9月前公開資訊整理,提供一般法律制度與比較法資訊。韓國相關改革仍可能因配套法規、憲法審查及後續制度調整而有所變動,實際制度內容仍應以韓國正式公布及施行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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