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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確定後還能聲請卷證影本嗎?再審閱卷權、聲請條件與法院駁回理由解析
目錄

1. 刑事案件的卷證影本是什麼?

刑事案件從偵查、起訴到法院審理,通常會累積大量資料,例如起訴書、證人筆錄、被告筆錄、鑑定報告、照片、錄音錄影、扣押物資料及法院審理中的相關書狀。這些資料一般統稱為案件「卷宗及證物」,實務上也常簡稱為「卷證」。

對刑事被告而言,了解卷證內容是有效行使防禦權的重要前提。被告如果不知道檢察官提出哪些證據、證人說了什麼,或法院掌握哪些不利資料,就很難有針對性地提出答辯。


1.1 被告為什麼需要取得卷證?

被告取得卷證的主要目的,在於了解被訴犯罪事實與相關證據,進而準備刑事辯護。例如證人筆錄中的說法是否前後矛盾、鑑定報告是否存在疑點、通訊紀錄是否真的能證明犯罪,這些都可能直接影響案件結果。

💡因此,刑事閱卷制度本質上與被告的防禦權、聽審權及公平審判密切相關。


1.2 被告與辯護人的閱卷權有什麼不同?

刑事訴訟法第33條對辯護人與被告分別設有規範。

辯護人在審判中,可以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至於沒有透過辯護人閱卷的被告,則可以在審判中預納費用,請求法院付與卷宗及證物影本。此外,被告經法院許可後,也可以在確保卷證安全的前提下檢閱卷宗及證物。

➟所以,「律師閱卷」與「被告請求卷證影本」雖然目的都在保障防禦權,但法律上的方式並不完全相同。

 

2. 刑事審判中可以聲請卷證影本嗎?

可以,而且這是刑事訴訟法明文保障的權利。

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法院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這項制度最主要的目的,是確保被告能夠知道案件資料、理解不利證據,並準備有效的答辯與防禦。


2.1 刑事訴訟法第33條如何規定?

現行刑事訴訟法第33條,辯護人於審判中具有檢閱、抄錄、重製或攝影卷證的權利;被告則可以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證影本;此外,被告若經法院許可,也可以直接檢閱相關卷宗及證物。

因此,如果刑事案件仍在法院審判階段,被告對與自身被訴事實及防禦相關的卷證,原則上具有相當程度的資訊取得權。


2.2 法院不是所有卷證都必須提供

不過,被告聲請卷證並不是「想要什麼,法院就一定要全部提供」。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但書明定,如果卷宗及證物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足以妨害另案偵查,或涉及當事人、第三人的隱私或業務秘密,法院可以限制付與。

也就是說,刑事閱卷制度不是單純的資訊公開制度,而是為保障刑事防禦權而設。因此,法院必須在被告資訊取得權與偵查利益、隱私權、營業秘密等其他法益之間取得平衡。

 

3. 判決確定後還能聲請卷證嗎?

這是本篇文章最重要的問題。

一般刑事訴訟法第33條的文字明確寫的是「於審判中」,因此案件已經判決確定後,不能單純以案件曾經具有被告身分,就主張永久享有與審判中完全相同的卷證取得權。不過,法律對「準備聲請再審」另有特別規定。


3.1 再審程序可以準用刑事訴訟法第33條

刑事訴訟法第429條之1第3項明定:「第三十三條之規定,於聲請再審之情形,準用之。」

這項規定的重要意義在於:刑事案件即使已經判決確定,如果當事人為了聲請再審而需要取得原案卷證,法律仍提供一定程度的卷證取得機制。原因很容易理解,如果要求當事人提出再審理由,卻完全不讓他取得與再審主張相關的案件資料,可能使再審救濟難以實際行使。

➟因此,法律才特別將第33條的閱卷及卷證影本規定準用到再審情形。


3.2 判決確定後並不存在無限制的閱卷權

但必須注意:刑事訴訟法第429條之1明文處理的是「聲請再審」情形,而不是概括規定「判決確定後,只要有任何法律目的都可以聲請卷證」。因此,原文如果直接寫成「判決確定後,只要為再審、非常上訴或其他正當目的,都能依第429條之1聲請卷證」,範圍就會過度擴張。

💡較精確的說法應是:判決確定後,法律明文允許在聲請再審的情形準用第33條;至於其他目的能否依其他法源或程序取得相關資料,則應另外依聲請目的、案件狀態及相關規定判斷。

 

4. 判決確定後聲請卷證,法院會看什麼?

判決確定後聲請卷證,真正的核心不只是「以前是不是這個案件的被告」,而是聲請人現在為什麼需要這些資料。法院會檢查聲請卷證與法律程序之間是否具有實質關聯。


4.1 卷證與再審或訴訟需求的關聯性

例如受有罪判決確定的人認為原審證人證述存在重大矛盾,準備提出再審聲請,就可以進一步說明:需要哪一份證人筆錄、哪一次庭訊資料、該證據與預計主張的再審事由有什麼關係;相比之下,如果只是籠統表示「我想把整個案件所有資料全部拿走」,卻沒有交代與再審或其他合法程序需求的關聯,法院就比較難確認聲請的必要性。


4.2 是否屬於正當使用目的

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5項另外明定,持有依該條取得卷宗及證物內容的人,不得將這些內容作「非正當目的之使用」。這項規定反映出卷證資訊並不是取得後就能任意散布或運用。

卷宗中可能包含被害人、證人、第三人的個人資料、醫療資訊、地址、聯絡方式或其他高度敏感內容,因此卷證取得與後續使用都受到法律界線拘束。


4.3 聲請範圍是否具體明確

實務上,聲請內容越具體,法院越能判斷其必要性。

例如可以具體指出:

  • 某年某月某次審判筆錄
  • 某名證人的結文
  • 特定鑑定報告
  • 某項與再審理由直接相關的證據

相反地,如果一次要求全部卷證,又沒有說明每一類資料與法律救濟的關係,就可能增加法院對必要性、隱私及第三人權益的疑慮。

 

5. 為了告發證人偽證,可以聲請原案卷證嗎?

本文所討論的臺灣高等法院115年度聲字第2085號裁定,正好涉及這個問題。

本案聲請人原本因妨害名譽案件遭刑事追訴,最後獲判無罪確定。案件確定後,聲請人希望取得原審部分證人在法庭上具結時所提出的證人結文影本。問題在於,他聲請這些資料不是為了翻轉自己的刑事判決,因為他已經無罪確定。


5.1 本案被告為何聲請證人結文

依原裁定所處理的聲請內容,被告想取得證人結文,是希望進一步追究相關證人是否涉嫌偽證。也就是說,聲請卷證的目的已經從:「保障自己在原刑事案件中的防禦權」轉變成:「取得資料追究第三人的刑事責任」。

➟這也是本案法院審查時非常重要的區別。


5.2 法院為何認為聲請欠缺原案防禦需求?

本案聲請人原先遭訴的妨害名譽案件已經無罪確定,因此他目前並沒有需要透過這些證人結文來對抗原案有罪結果的問題,而其聲請目的主要是希望用於追究證人可能涉及的偽證責任。在這種情況下,法院認為該需求與原案件中「被告為自身刑事防禦而取得卷證」的制度目的並不相同,因此沒有准許其聲請。

⚠️這個案例的重要啟示不是「告發偽證永遠不能取得任何資料」,而是: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429條之1所保障的卷證取得權,有其特定程序功能,不能當成一般性的案件資料調閱權使用。

 

6. 哪些情況法院可以限制卷證影本?

就審判中的卷證影本而言,刑事訴訟法第33條已經明確列出法院得限制的情形。


6.1 與被訴事實無關

第一種情況,是聲請的卷證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沒有關係。

閱卷制度的核心在於保障防禦權,因此如果某項資料與被告面臨的刑事指控完全無關,法院就可能認為沒有提供全部內容的必要。


6.2 可能妨害另案偵查

有些刑事案件的卷宗會同時涉及其他仍在偵查中的案件。如果將相關資料完整交付被告,可能讓尚未偵結案件的偵查方向、證據或其他涉案人資訊提前曝光,進而妨害另案偵查。遇到這種情況,法院可以依法限制卷證提供。


6.3 涉及隱私或業務秘密

卷宗可能包含大量第三人資訊,例如被害人的住址、聯絡方式、醫療資料、私人對話,或公司的營業秘密。因此,法院也可以基於當事人或第三人的隱私、業務秘密而限制付與卷證。

➟限制不一定只有「全部准」或「全部不准」兩種結果,實務上也可能透過遮隱、限制部分內容或其他適當方式處理。


6.4 卷證內容不得作非正當目的使用

即使法院已經准許取得卷證,也不代表持有人可以把內容任意公開到社群平台、傳給不特定第三人,或用於騷擾、報復等與訴訟權利無關的目的。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5項明文禁止就所取得卷證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因此,「能不能取得卷證」與「取得後能怎麼使用」,其實是兩個都必須注意的法律問題。

 

7. 聲請卷證影本被駁回怎麼辦?

收到法院駁回卷證聲請的裁定後,第一件事不是重新提出完全相同的聲請,而是先確認法院究竟為什麼駁回。

是因為案件已經確定?還是因為聲請目的與再審無關?或者是因為聲請範圍過大、涉及第三人隱私或妨害另案偵查?不同理由,後續處理方式並不相同。


7.1 先確認裁定理由與法律依據

如果法院認為卷證與再審主張無關,就應該重新整理預計提出的再審理由,以及聲請資料與該理由之間的具體關係;如果法院是因為隱私或偵查因素限制部分資料,則可能需要進一步評估是否能縮小聲請範圍,或改採遮隱個資等方式處理。


7.2 重新釐清真正需要的訴訟目的

例如真正目的如果是準備聲請再審,就應把聲請重心放在:

  • 原確定判決存在什麼問題
  • 準備主張哪一項再審事由
  • 所要求的卷證為什麼與這個再審事由有直接關係

🚨如果真正目的其實是另外告發他人犯罪,就應先評估是否存在其他合法取得證據或促請檢察機關調查的方式,而不是直接把原案被告閱卷權當成取證工具。


7.3 是否可以抗告要看裁定性質

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4項明定,對第2項第3項但書所為的卷證限制,可以提起抗告。但判決確定後提出的個別卷證聲請,是否屬於可以抗告的裁定,以及應依何項規定處理,仍需要看法院實際裁定內容與程序性質,不能一概而論。

➟因此,收到駁回裁定後,應先確認裁定末尾的救濟教示,以及法律上是否存在抗告或其他程序空間。

 

8. 判決確定後聲請卷證應如何準備?

如果案件已經判決確定,而當事人準備聲請再審,卷證聲請書本身就應該比一般審判中的閱卷需求更具體。因為此時必須讓法院理解:案件雖然已經確定,但為什麼仍有取得這些資料的必要。


8.1 明確說明聲請用途

不要只寫:「因有訴訟需要,請求提供卷證。」,較完整的方式應該說明。例如:預計針對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而某項證人陳述、鑑定內容或原審調查資料與再審理由有直接關聯,因此需要取得相關影本進一步整理。


8.2 精準列出需要的卷證

如果只需要某兩次庭訊筆錄、特定證人筆錄或特定鑑定報告,就直接列出這些資料。

相較於概括要求「全部卷宗影印一份」,具體聲請更容易讓法院判斷必要性,也可以降低涉及無關個資、第三人隱私及其他案件資料的問題。


8.3 說明卷證與再審理由的關聯

這通常是判決確定後聲請卷證的核心。例如聲請人認為某名證人前後證述矛盾,就應說明該證言如何影響原判決認定,以及取得哪一份資料後,能如何協助準備再審聲請。

💡換句話說,不只是「我要這份證據」,而是進一步回答:「我為什麼依法需要它?」

 

9. 常見問題QA

Q1:刑事判決確定後,還可以聲請卷證影本嗎?

特定情況可以。刑事訴訟法第429條之1第3項明定,在聲請再審的情形,準用第33條關於卷證取得的規定。但不能因此推論任何目的都當然具有判決確定後的閱卷權。

Q2:判決確定後想聲請再審,可以先取得原案卷證嗎?

法律已明文允許聲請再審情形準用刑事訴訟法第33條,因此如果卷證與準備再審有實質關聯,可以依法提出聲請。實際是否全部准許,仍須接受第33條所定限制。

Q3:判決確定後想聲請非常上訴,也可以直接依第429條之1聲請卷證嗎?

不能直接這樣理解。

刑事訴訟法第429條之1第3項明文規定的是「聲請再審之情形」準用第33條,並沒有直接寫入非常上訴。如果需求涉及非常上訴或其他確定判決後程序,應另外確認其法律依據及適當取卷方式。

Q4:無罪確定後還可以聲請原案件卷證嗎?

並不是因為曾經是被告,就永久享有原案件全部卷證的無限制取得權。如果案件已經無罪確定,又不存在再審等與自身防禦權直接相關的需求,聲請目的及法律依據就可能成為法院審查重點。

Q5:想告證人偽證,可以要求法院給我證人結文嗎?

不一定。本文案例中,聲請人因原案件已無罪確定,聲請證人結文的目的主要是追究證人偽證責任,法院因而認為不符合原案被告卷證取得制度所保障的防禦需求,而駁回聲請。

實際上若認為證人涉嫌偽證,仍應依具體情況評估適當的告發與證據調查途徑。

Q6:法院可以因為涉及隱私而不給卷證嗎?

可以。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明文規定,如果卷證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業務秘密,法院可以限制提供。

Q7:卷證和我的案件無關,法院可以拒絕嗎?

可以。如果卷宗及證物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法院依法可以限制付與。

Q8:法院怕影響其他案件偵查,也可以限制嗎?

可以。卷證內容如果足以妨害另案偵查,也是刑事訴訟法第33條明定的限制理由之一。

Q9:拿到卷證後可以公開上網嗎?

不能認為只要取得卷證就可以任意使用。刑事訴訟法第33條明定,持有依該條取得之卷證內容者,不得作非正當目的使用。如果內容涉及個資、隱私或其他法律保護資訊,任意公開還可能產生其他法律風險。

Q10:聲請卷證是不是越多越好?

不一定。尤其判決已經確定、準備再審時,具體列出需要的卷證及其與再審理由的關聯,通常比籠統聲請全部卷宗更能呈現實際訴訟需求。

 

10. 結語

刑事卷證影本制度的核心目的,是保障被告知悉案件資訊並有效行使防禦權,因此在刑事審判期間,被告依法可以預納費用請求法院付與卷宗及證物影本。但案件一旦判決確定,法律關係就有所不同。

刑事訴訟法第429條之1第3項特別規定,聲請再審時準用第33條,代表即使判決已經確定,如果當事人為了依法提出再審救濟而需要原案卷證,仍可能透過法定程序取得必要資料;然而,這並不等於判決確定後存在一個沒有目的、沒有範圍限制的永久閱卷權。法院仍會審查聲請卷證與再審或其他程序需求之間的關聯,也會考量卷證是否與被訴事實無關、是否可能妨害另案偵查,以及是否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的隱私、業務秘密。取得卷證後,也不得將其作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本文所討論的臺灣高等法院115年度聲字第2085號裁定,也提醒當事人一個重要問題:原刑事案件已經無罪確定後,如果聲請卷證的主要目的不是為自身原案防禦或準備再審,而是希望另外追究證人的偽證刑責,法院可能認為該目的已經超出原本卷證影本制度所要保障的範圍。

因此,判決確定後如果仍需要取得刑事卷證,真正重要的並不是單純寫一句「我要閱卷」,而是先釐清準備進行什麼法律程序、需要哪些資料,以及該資料與法律救濟之間具有什麼具體關聯。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具刑事案件、再審及刑事程序爭議處理經驗,可依確定判決、原審卷證內容及後續救濟需求,協助評估是否具有聲請再審、卷證影本聲請或其他刑事程序空間,並協助整理聲請理由與證據關聯。若您正面臨刑事判決確定後的救濟、卷證取得或再審問題,建議先由刑事律師檢視完整案件資料,再決定適當法律途徑。

 

 

※ 聲明:本文所提臺灣高等法院115年度聲字第2085號裁定並非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承辦案件,僅作為公開裁判之法律實務解析。本文提供一般性法律資訊,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判決確定後是否可以取得特定卷證、是否符合再審要件及是否具有其他程序救濟空間,仍應依個案程序與法院裁定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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