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暫行安置是什麼?
當刑事案件中的被告具有嚴重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時,法院面對的問題不只是「是否犯罪」,也必須處理被告目前是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風險,以及應如何同時兼顧醫療、人權與刑事程序,因此,我國刑事訴訟法設有「暫行安置」制度。
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之1,當被告經法官訊問後,法院認為其犯罪嫌疑重大,而且有事實足認刑法第19條第1項或第2項所定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原因可能存在,同時具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及緊急必要時,可以依法裁定將被告送入司法精神醫院、醫院、精神醫療機構或其他適當處所接受暫行安置。
這項制度自2022年正式施行,立法目的就是希望在刑事判決確定前,避免具有高度精神醫療需求及公共安全風險的被告陷入「只能羈押或直接釋放」的二選一困境。
1.1 哪些精神障礙被告可能被暫行安置?
不是只要有精神疾病診斷,就會被暫行安置。法院仍須審查刑事訴訟法所要求的多項條件,包括犯罪嫌疑是否重大、精神障礙是否可能影響辨識違法或依辨識而行為的能力,以及目前是否具有實際公共安全風險。因此,「罹患精神疾病」本身並不是暫行安置的唯一理由。
➟真正的核心在於精神狀況、涉嫌犯罪情形與危險性之間是否具有具體關聯。
1.2 暫行安置和羈押有什麼不同?
暫行安置與一般羈押的目的並不相同。
羈押主要是為了保全刑事程序,例如避免被告逃亡、串證、滅證,或在特定重罪案件中依法律規定防止再犯;暫行安置則不是以保全被告到案或證據為主要目的,而是同時考量被告精神醫療需求、程序權益以及公共安全。因此,被告接受暫行安置的地點,原則上也不是單純送進一般看守所,而是司法精神醫院、醫院、精神醫療機構或其他適當處所。
1.3 暫行安置最長多久?
第一次暫行安置裁定的期間是6個月以下,但這不代表6個月一到就一定釋放。
暫行安置期間屆滿前,如果被告經法官訊問後,法院仍認為具有延長必要,可以在偵查中依檢察官聲請,或在審判中依檢察官聲請或法院職權裁定延長。每次延長不得超過6個月,而暫行安置期間累計原則上不得超過5年。
➟因此,正確理解應該是「一次最長6個月」,而不是「整個案件最多只能安置6個月」。
2. 法院裁定暫行安置要符合哪些條件?
暫行安置會實質限制被告的人身自由,因此法律設有相當嚴格的成立要件。不是只要檢察官認為被告精神狀況不穩定,就可以直接送進精神醫療機構。
2.1 犯罪嫌疑必須重大
首先,被告必須具有重大犯罪嫌疑。
如果案件本身的犯罪證據薄弱,尚不足以形成重大犯罪嫌疑,就不能單純因為被告患有精神疾病而使用暫行安置制度,這也是刑事程序中非常重要的人權保障。精神疾病不能成為國家限制人民自由的獨立理由。
2.2 可能存在刑法第19條精神障礙原因
其次,法院必須有事實足以認為,被告可能存在刑法第19條第1項或第2項的情形。
也就是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導致其在行為時不能辨識行為違法、不能依其辨識而行為,或上述能力顯著降低。這裡必須特別注意:暫行安置階段並不代表法院已經正式認定被告符合刑法第19條,也不等於被告一定會被判無罪或減刑。因為刑法第19條最終是否成立,仍須透過後續鑑定、證據調查與法院審理決定。
2.3 必須有危害公共安全及緊急必要
即使被告可能具有精神障礙,也還需要同時存在「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及「緊急必要」。司法院對暫行安置制度的說明,也將這幾項條件列為重要成立要件。所以法院真正要判斷的,是被告如果此時沒有接受適當安置與治療,是否存在具體、急迫的公共安全風險。
3. 被暫行安置後可以聲請撤銷嗎?
➥可以。
暫行安置並不是法院裁定後,就一定要等到原定期間屆滿才能解除。刑事訴訟法第121條之3明定,如果暫行安置的「原因」或「必要性」已經消滅或根本不存在,法院應撤銷暫行安置。
3.1 哪些人可以聲請撤銷暫行安置?
依法具有聲請權的人包括:
也就是說,被告家屬在符合法定輔佐人資格的情況下,也可能具有聲請撤銷暫行安置的權利。例如被告的配偶、直系或一定親等內的血親及其他刑事訴訟法所定得為輔佐人的人,都可能依法參與相關程序。
刑事訴訟法第121條之3也明確規定,這些人可以向法院提出撤銷暫行安置聲請。
3.2 撤銷的核心是「原因或必要性已消滅」
聲請撤銷暫行安置,不是只要提出「家人想接他回家」就能成立。法院會重新檢查原本支持暫行安置的理由是否仍然存在,例如:被告精神狀態是否已經明顯穩定、是否仍具有公共安全風險,以及原本的緊急治療與安置必要性是否已經下降。
司法院對刑事訴訟法第121條之3的說明也指出,所謂暫行安置的「原因」,包括犯罪嫌疑重大、刑法第19條第1項或第2項原因可能存在,以及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而「必要性」則是指緊急必要。
⚠️因此,撤銷聲請真正要證明的,是這些條件已經不存在,而不是單純證明病情比剛開始時稍有改善。
4. 法院如何判斷精神狀況是否已經穩定?
在精神障礙被告的暫行安置案件中,法院通常不會只看某一次門診診斷或一張醫療證明。因為「是否仍需要暫行安置」涉及的不只是醫療問題,同時包含未來服藥配合、家庭支持及公共安全風險。
從本文所討論的臺中地方法院裁定內容,可以看到法院特別重視病識感、治療配合度與家屬實際照護能力。
4.1 病識感與服藥配合度
「病識感」是這類案件中經常出現的重要評估因素。
所謂病識感,簡單來說,就是患者是否能認識自己目前具有精神疾病或精神症狀,並理解接受治療及服藥的必要性。如果被告持續表示「自己沒有生病」、「完全不需要治療」、「不用吃藥」,而且曾經拒絕服藥,就可能讓法院擔心:即使目前在醫療機構內因規律治療而症狀改善,離開機構後仍可能自行停藥,使精神狀況重新惡化。
➟因此,「住院期間看起來穩定」與「回到社區後能不能維持穩定」,是兩個不同問題。
4.2 是否仍有攻擊、逃離或失控風險
法院也可能檢視暫行安置期間的實際行為紀錄。
例如是否曾有拒絕服藥、逃離意圖、攻擊行為、情緒劇烈失控或其他可能顯示風險尚未降低的狀況。如果這些情況仍持續發生,就可能支持法院認為公共安全疑慮尚未完全消失。
4.3 醫療資料不會只看單一診斷證明
家屬如果取得醫師開立「可考慮返家治療」或類似內容的診斷證明,當然具有一定參考價值,但它不代表法院就必須撤銷暫行安置。法院仍可能將診斷證明與其他醫療紀錄、護理紀錄、治療配合情況、被告本人陳述及家庭照護環境一起評估。
💡換句話說,醫療證明很重要,但通常不是唯一證據。
5. 家屬說可以帶回家照顧,法院一定會准嗎?
➥不一定。
在撤銷暫行安置案件中,家屬是否具有真實且可持續的照護能力,也是法院可能審查的重要環節。尤其當被告本身病識感不足時,返家後能不能固定服藥、按時回診,以及症狀突然惡化時由誰介入處理,都會直接影響法院的風險判斷。
5.1 家屬的照護與監督能力也是審查重點
以本文案例而言,法院除了檢視被告本人的治療情形,也注意到聲請撤銷暫行安置的家屬是否真正理解其精神疾病狀況,以及過去是否能配合醫療團隊的治療與訪視。如果家屬對疾病本身缺乏認識,甚至認為被告已經完全正常、不需要持續治療,法院就可能擔心返家後缺乏有效醫療監督。
因此,聲請撤銷暫行安置時,除了醫師診斷之外,更有說服力的資料通常包括:
- 具體返家照護計畫
- 固定門診安排
- 服藥監督方式
- 主要照顧者
- 社區醫療資源
以及緊急症狀發生時的處理方案。
5.2 「在家治療」不等於暫行安置一定沒有必要
醫療上認為「可以在家監護治療」,與法律上認定「暫行安置的原因及必要性已經消滅」,並不完全相同。前者主要從醫療可行性判斷,後者還必須加入公共安全及刑事程序因素。
➟因此,即使醫師認為居家治療具有可能性,法院仍可能因被告缺乏病識感、服藥配合度不足或家庭監督能力有限,而認為暫行安置仍有必要。
6. 暫行安置期間生病可以保外醫治嗎?
暫行安置中的被告仍然享有基本醫療權利。如果安置處所的設備不足,不能提供患者實際需要的醫療,法律並不是要求被告只能留在原機構而不能接受外部治療。
刑事訴訟法第121條之6規定,關於暫行安置,本法沒有規定的部分,可以適用或準用保安處分執行法或其他法律規定。
6.1 安置處所無法適當醫療時如何處理?
保安處分執行法對受處分人的醫療設有相關規範。如果執行處所確實缺乏相當設備,無法提供適當治療,就可能透過法定程序安排移送其他醫療院所或進一步處理醫療問題。
因此,「外出就醫」、「轉院醫療」與真正法律意義上的「保外醫治」,應加以區分。並不是只要原本安置的精神醫療機構沒有某項專科設備,就一定必須解除安置讓被告返家。
6.2 保外醫治有哪些嚴格條件?
現行受刑人保外醫治審核基準及管理辦法第3條,對「不能或無法為適當醫治」列出相當嚴格的情形,例如罹患致死率高的疾病而可能危及生命、嚴重身心障礙且無法自理生活、病情嚴重必須長期在外住院、嚴重肢體障礙需要長期復健,或病情複雜難以控制且隨時具有致死風險等;此外,審查時還會綜合評估疾病嚴重程度、治療計畫、生活自理能力、親友照顧能力及後續安置規劃。
➟因此,保外醫治不是單純「外面的醫院比較方便」就可以成立。
6.3 一般牙科或非急迫醫療需求一定符合嗎?
➥不一定。
以本文案例所提到的牙科問題為例,如果只是需要牙科、根管治療或其他一般醫療,而病況並未達到「執行處所不能或無法為適當醫治」的程度,就未必符合保外醫治的嚴格要件。比較適當的處理方式可能是由執行機關安排戒護外醫、轉至具有相關設備的醫療院所,或依具體醫療需求採取其他處置。因此,法院不因被告具有牙科治療需求,就當然認定必須解除暫行安置或准予保外醫治。
7. 暫行安置、監護處分與羈押有什麼不同?
這三個名詞很容易被混在一起,但法律性質其實完全不同。
7.1 暫行安置是判決確定前的程序措施
暫行安置主要發生在刑事案件尚未確定之前。此時法院尚未最終判斷被告究竟是否符合刑法第19條,也尚未確定最後是否需要宣告監護處分。因此,它的「暫行」二字非常重要。這是為了處理案件進行期間的醫療及公共安全風險,而不是最終刑事處分。
7.2 監護處分屬於判決後的保安處分
監護處分則通常涉及法院依刑法第87條,針對符合一定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情形,且有再犯或危害公共安全風險者所宣告的保安處分。
如果被告暫行安置後,法院最後判決並沒有宣告監護,依法即視為撤銷暫行安置;如果之後監護處分正式開始執行,原本尚未執行完畢的暫行安置則不再繼續。這也顯示暫行安置本質上是一種刑事程序中的過渡性措施。
8. 精神疾病刑事案件應如何準備撤銷聲請?
想爭取撤銷暫行安置,真正的重點不是反覆強調「家人已經正常」,而是用客觀證據回應法院原本認定的風險。
8.1 醫療紀錄與鑑定資料
可以整理近期精神科診斷、住院治療紀錄、用藥情況、症狀改善資料及醫師對後續治療方式的專業建議。如果被告已經具有穩定病識感、持續配合服藥,而且醫療團隊認為不再需要住院式監督,這些資料都可能有助於法院重新判斷暫行安置必要性。
8.2 家庭照護計畫與門診安排
單純寫「家屬願意照顧」通常不夠,更完整的方式是具體提出:
- 返家後由誰負責照顧
- 居住地點
- 多久回診一次
- 由誰監督服藥
- 是否有社區精神醫療資源
- 出現急性症狀後如何立即送醫
💡這些安排越具體,就越能回應法院對公共安全及持續治療的疑慮。
8.3 刑事律師如何協助
暫行安置案件同時涉及刑事程序、精神醫療與人身自由,因此不是只提出一般刑事書狀即可。
律師可以先釐清法院原本裁定暫行安置的理由,再針對犯罪嫌疑、精神狀況、危險性及緊急必要性逐項檢視目前是否已發生變化。如果涉及醫療需求,也可以進一步區分應採外醫、轉院、變更執行方式或其他程序,而不是把所有需求都概括成「保外醫治」。
9. 常見問題QA
Q1:有精神疾病的被告一定會被暫行安置嗎?
不一定。除了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因素外,還必須符合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可能存在刑法第19條第1項或第2項原因、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以及具緊急必要等要件。
Q2:暫行安置是不是等於羈押?
不是。羈押主要著重逃亡、串證、滅證及法律規定的其他羈押原因;暫行安置則主要兼顧精神醫療需求、程序權利與公共安全。
Q3:暫行安置最多只有6個月嗎?
不是。第一次裁定期間為6個月以下,但符合條件可以延長,每次不得超過6個月,累計原則上不得超過5年。
Q4:家屬可以聲請撤銷暫行安置嗎?
符合「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資格的家屬,可以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之3聲請法院撤銷暫行安置。
Q5:醫生說病情改善,法院就一定會撤銷嗎?
不一定。法院還可能評估病識感、服藥配合度、是否仍有攻擊或逃離風險,以及返家後的照護能力與公共安全風險。
Q6:被告自己說「我沒有病」會影響法院判斷嗎?
可能會。如果其他醫療資料顯示仍需要治療,而被告持續否認疾病、拒絕服藥,法院可能將其視為病識感不足的因素之一。
Q7:家人願意24小時照顧,就一定可以接回家嗎?
不一定。法院會看家屬是否真的具備持續照顧與監督能力,而不只是家屬主觀表示願意照顧。
Q8:暫行安置期間有其他疾病,可以出去看醫生嗎?
醫療需求仍應受到保障。如果安置處所無法提供所需治療,可以依法安排外醫、轉診或其他適當醫療措施,但不代表所有醫療需求都等同於保外醫治。
Q9:牙齒需要根管治療,可以聲請保外醫治嗎?
單純需要牙科或根管治療,通常還要進一步判斷執行處所是否真的不能安排適當治療,以及病情是否符合相關保外醫治標準。不能僅因原機構沒有牙科設備,就當然取得返家保外醫治的權利。
Q10:撤銷暫行安置被法院駁回,還能救濟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之3,對撤銷暫行安置裁定或駁回撤銷聲請的裁定不服,可以依法提起抗告。
10. 結語
暫行安置制度真正困難的地方,在於法院必須同時面對兩個重要價值:一方面,被告尚未經法院最終判決確定,國家不能因為精神疾病就任意限制其人身自由;另一方面,如果被告確實因精神障礙而處於病情不穩定狀態,而且具有具體公共安全風險,刑事司法也必須有適當制度提供治療與安全防護。
因此,暫行安置並不是對精神疾病患者的懲罰,也不能單純視為另一種形式的羈押。其制度目的,在於刑事案件尚未確定之前,提供具有高度醫療與安全需求的被告適當處遇;同樣地,想要撤銷暫行安置,也不能只以「家人覺得他已經好了」作為主要理由。法院真正關注的是原本暫行安置的原因與必要性是否已經消滅,包括精神狀態是否穩定、病識感與服藥配合度、是否仍具有公共安全風險,以及返家後是否存在具體可行的治療與照顧計畫。
至於暫行安置期間如果出現牙科、重大疾病或其他醫療需求,也應先區分外出就醫、轉院與保外醫治等不同制度。保外醫治本身具有較嚴格的法律條件,並非任何外部醫療需求都能直接轉化為解除安置或返家治療的理由。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具刑事偵查、精神障礙刑事案件及人身自由程序處理經驗,可依暫行安置裁定、精神鑑定、醫療紀錄、服藥與治療情形及家庭照護計畫,協助評估是否具有撤銷暫行安置、抗告或其他程序救濟空間。若您或親友正面臨精神疾病與刑事案件交織的法律問題,建議儘早尋求專業刑事律師協助,從醫療證據與法律要件兩方面完整準備。
※ 聲明:本文所提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5年度聲字第2749號裁定並非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承辦案件,僅依公開裁判資料進行法律制度與實務交流。本文提供一般性法律資訊,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實際是否符合暫行安置、撤銷、抗告或醫療處置要件,仍應依個案裁定、醫療資料及程序階段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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