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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還沒簽就反悔可以求償嗎?民法第245條之1締約過失責任、成立要件與賠償範圍完整解析
目錄

1. 什麼是締約過失責任?

「締約過失責任」是指雙方在準備或磋商契約的過程中,雖然契約最後沒有成立,但因為雙方已經進入具有一定信賴關係的締約階段,因此彼此仍負有誠實提供資訊、維持保密及遵守誠實信用原則等義務。如果其中一方違反這些義務,使另一方因為合理相信契約會成立而遭受財產上的損失,即使雙方最後根本沒有正式簽約,仍可能需要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1.1 為什麼契約沒成立也可能要賠償?

一般來說,契約成立後,一方如果不依約履行,另一方可以依債務不履行規定求償。但問題在於,如果契約根本還沒有成立,就不存在一份正式契約可以主張違約責任;另一方面,如果只是單純在談判過程中受到損害,要直接適用侵權行為規定,在某些案件中也可能產生法律適用上的困難。

《民法》第245條之1就是為了填補「契約尚未成立,但締約過程中已有一方因合理信賴而受損」的法律空間。


1.2 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有什麼不同?

兩者最大的差別,在於契約是否已經成立。如果契約已經成立,之後一方不履行契約內容,通常會進入債務不履行責任的範圍。但如果契約最後根本沒有成立,原則上就不能主張對方違約,而是要進一步檢視對方在締約過程中是否存在《民法》第245條之1所規範的違反誠信行為。

因此,「談判破局」與「簽約後違約」在法律上屬於不同類型的責任。

 

2. 民法第245條之1規定了哪些情形?

《民法》第245條之1第1項規定,契約未成立時,當事人在準備或商議訂立契約的過程中,如果具有法律所列情形,並使沒有過失而相信契約會成立的另一方受到損害,就可能需要負賠償責任。法律主要列出三種類型。


2.1 惡意隱瞞或提供不實資訊

如果某項資訊對於是否簽約具有重要影響,而另一方已經提出詢問,當事人卻故意隱瞞真相,甚至提供錯誤或虛假資訊,就可能構成締約過失責任。例如,在企業合作、股權交易、不動產買賣或重大商業契約中,一方明知某項資訊會直接影響對方是否願意交易,卻刻意隱瞞或提供不實說明,最終造成契約無法成立,就可能產生法律責任。


2.2 洩漏締約過程中取得的秘密

雙方在商業談判過程中,可能交換報價、成本結構、客戶名單、技術資料、營運模式或其他重要商業資訊。如果對方已經明確表示相關資料應予保密,而取得資訊的一方卻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洩漏秘密,也可能依《民法》第245條之1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因此,即使雙方最終沒有簽約,也不代表談判期間取得的商業秘密就可以任意使用或公開。


2.3 其他顯然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除了法律明確列出的隱匿資訊與洩密外,《民法》第245條之1還設有概括規定,也就是「其他顯然違反誠實及信用方法者」。例如雙方談判已經進入高度成熟階段,對方反覆表示契約即將簽署,也明知另一方因此投入大量特定成本,但實際上根本沒有簽約意願,甚至只是利用談判取得資訊或拖延競爭者,就可能產生締約過失責任的爭議。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5年度上字第27號民事判決亦曾說明,當事人在準備或商議契約的過程中,已經形成特殊的信賴關係,如果一方未誠實提供資訊、嚴重違反保密義務,或違反締約過程中應遵守的誠信原則,使另一方受到損害,就可能適用締約過失責任。

 

3. 主張締約過失責任需要符合哪些要件?

並不是只要「最後沒簽約」或「對方臨時不合作」就一定可以要求賠償。依《民法》第245條之1及相關實務見解,主張締約過失責任的一方,原則上仍須證明數項重要事實。


3.1 契約最終沒有成立

締約過失責任的前提,就是雙方的契約最後沒有成立。如果契約實際上已經成立,只是其中一方後來拒絕履行,就應該進一步適用債務不履行、解除契約或其他契約責任規定,而不是以《民法》第245條之1作為主要請求基礎。

所以第一個重要爭點往往就是:雙方究竟還停留在磋商階段,還是其實已經完成契約成立所需要的意思表示?


3.2 對方存在違反誠信原則的行為

第二個重要要件,是對方在締約過程中必須具有法律所不允許的行為。例如惡意隱瞞重要資訊、提供不實說明、洩漏商業秘密,或在特殊情況下以明顯違反誠信原則的方式進行磋商。因此,單純「最後決定不簽約」通常還不夠,必須進一步證明對方的行為已經超出一般商業談判可能發生的合理變動範圍。


3.3 自己是無過失地相信契約會成立

《民法》第245條之1特別要求,受到損害的一方必須是「非因過失而信契約能成立」。

換句話說,當事人對契約即將成立的信賴必須具有合理基礎。如果雙方從頭到尾都還只是初步詢價、交換想法,對方也一再表示尚須內部核准,但其中一方卻自行投入大筆成本,法院就可能認為這種期待並不合理;相對地,如果雙方已經完成多次正式磋商、價格與主要條件都已談妥,甚至對方明確要求開始進行履約準備,受害方的信賴通常就更具有合理性。


3.4 實際損害與締約行為具有因果關係

最後,受害方還必須證明自己確實因為相信契約會成立,而產生實際損失。例如為了這份契約支付的設計費、材料費、差旅費、設備租金或其他準備成本。如果某項支出原本就會發生,與這次交易談判沒有直接關係,就不一定能夠納入締約過失責任的賠償範圍。

 

4. 談到一半反悔就一定要賠嗎?

很多人在商業合作談不成時,會認為:「明明都談好了,對方怎麼可以突然反悔?」但在法律上,締約自由不只包括「要不要簽約的自由」,原則上也包含在契約正式成立前停止談判的自由。因此,並不是任何反悔行為都會構成締約過失責任。


4.1 單純不想簽約不一定成立責任

商業環境可能隨時發生變化,例如資金不足、市場條件改變、內部決策沒有通過,或雙方始終無法就重要條款達成共識。如果一方只是基於合理商業考量終止談判,且並沒有惡意欺騙、隱瞞資訊或利用對方信賴造成不當損害,原則上不會因為「最後沒簽」就當然需要賠償。


4.2 什麼情況可能被認為是惡意磋商?

🚨真正容易產生締約過失爭議的,是一方明知自己沒有締約意願,卻持續營造「一定會簽約」的假象,使對方投入大量成本。

例如明知公司根本不會核准交易,卻反覆要求對方先購買設備、備料或完成特定設計;或者只是為了取得競爭對手的報價及商業資訊,而假裝進行合作談判。這類情況是否構成「顯然違反誠實信用方法」,就需要依實際談判紀錄、時間軸及雙方表示綜合判斷。

 

5. 締約過失可以賠什麼?信賴利益一次看懂

締約過失責任最重要的法律觀念之一,就是賠償範圍原則上著重於「信賴利益」,而不是「履行利益」。

所謂信賴利益,也常被稱為消極利益,指的是當事人因為合理相信契約會成立,而因此支出的成本或遭受的損失。賠償的核心目的,是讓受害方的財產狀態盡可能回到「如果當初沒有相信這份契約會成立」時的狀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5年度上字第27號民事判決亦指出,《民法》第245條之1所規範的締約過失責任,主要是信賴利益的損害賠償,例如為達到締約目的所支出的費用、準備訂約或準備履行所支出的費用,至於契約履行後原本可以獲得的利益,原則上不屬於此項賠償範圍。


5.1 為締約支出的費用

常見項目可能包括為了協商契約所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現場查核費用、設計費、顧問費或其他與締約準備直接相關的成本。但是否可以全部請求,仍須證明這些支出確實是因為此次締約磋商而產生,且金額合理。


5.2 為履行契約事先支出的成本

如果雙方談判已經進入高度成熟階段,對方甚至要求開始準備履行,一方因此預先購買專用材料、租用特定設備或增加生產能力,這些支出也可能成為信賴利益損害的一部分。

⚠️不過,如果相關設備或材料仍可轉作其他用途,實際損失如何計算,也可能成為爭議。


5.3 喪失其他締約機會的損失

理論上,如果當事人因為合理信賴這份契約會成立,因此放棄與其他第三人的交易機會,所受到的損害也可能涉及信賴利益。例如因為專心與A公司磋商,而拒絕B公司的合作案,結果A公司最後卻以違反誠信的方式終止談判。不過,這類「喪失其他交易機會」的損失通常比較難證明,當事人必須提出足以證明其他交易確實存在、具有相當成立可能性,以及可具體計算損失的資料。

 

6. 什麼是履行利益?為什麼通常不能請求?

與信賴利益相對的概念,就是「履行利益」,又稱積極利益。

履行利益指的是:如果契約真的成立,而且雙方都依約完成履行,當事人原本可以取得的經濟利益。但締約過失責任發生的前提,正是契約根本沒有成立,因此原則上不能要求對方把自己放到「契約已經完全履行」的財產狀態。


6.1 預期利潤通常不能求償

例如雙方原本正在洽談一筆大型採購契約,賣方預估如果交易成立,可以賺取100萬元淨利。

最後因買方的締約過失行為導致契約未成立,賣方可能可以主張為這筆交易所投入的合理準備成本,但不能當然要求買方直接賠償原本預計可以賺到的100萬元。因為這筆利潤屬於契約履行後才能產生的履行利益。


6.2 轉售價差也不屬於締約過失賠償範圍

例如買方原本打算以500萬元購入某項商品,再以600萬元轉售第三人。

如果原始買賣契約根本沒有成立,買方通常也不能單純以「本來可以轉售賺100萬元」為由,直接依締約過失責任請求這筆價差。這種利益同樣屬於契約成立並履行後才可能取得的履行利益。

 

7. 信賴利益與履行利益有什麼差別?

理解締約過失責任時,可以用一個簡單問題區分:

▪️信賴利益問的是:「如果我一開始就知道這份契約不會成立,我原本可以避免哪些損失?」

▪️履行利益問的則是:「如果這份契約成立並且完全履行,我原本可以賺到多少?」

締約過失責任主要保護的是前者。

例如因為相信契約即將成立,因此花了10萬元委託設計、20萬元採購特殊材料,這些可能屬於信賴利益。但如果主張契約完成後原本可以獲利300萬元,這300萬元通常就屬於履行利益,原則上不是《民法》第245條之1的賠償範圍。

⚠️因此,在提起締約過失損害賠償訴訟時,如何正確分類及計算損害,是非常重要的法律問題。

 

8. 如何避免商業談判破局後無法求償?

與其等到談判破局後才爭論誰該負責,更好的方式是在交易初期就把磋商階段的重要權利義務留下書面紀錄。


8.1 簽署意向書或保密協議

💡重大商業交易中,可以考慮在正式契約簽署前,先簽署意向書、備忘錄、保密協議或其他前階段文件。

文件中可以明確約定哪些條款具有法律拘束力、雙方的保密義務、磋商期間的費用如何負擔,以及在什麼條件下可以終止談判。如此一來,即使最終契約沒有成立,雙方對磋商階段的權利義務仍比較容易判斷。


8.2 完整保存磋商與支出證據

若未來真的發生締約過失爭議,最重要的往往不是口頭上說「我們明明都談好了」,而是能不能提出客觀證據。

因此,建議保留電子郵件、LINE或其他通訊紀錄、報價單、會議紀錄、合約草案、簡報、付款單據、採購發票、交通住宿費用,以及對方要求開始準備履約的相關指示。這些資料除了可以證明雙方談判已經進行到什麼程度,也有助於證明自己為何合理相信契約會成立,以及實際產生多少損害。

 

9. 常見問題QA

Q1:契約還沒簽,對方突然反悔可以告嗎?

有可能,但不是只要反悔就一定成立締約過失責任。仍須判斷雙方磋商進度、對方是否有違反誠信原則的行為,以及自己是否因合理相信契約會成立而受到損害。

Q2:口頭已經談好,但還沒簽正式合約,算締約過失嗎?

不一定。首先要確認雙方是否其實已經達成契約成立所需的合意。如果契約已成立,可能應適用債務不履行等規定;如果仍處於締約磋商階段,才進一步討論《民法》第245條之1

Q3:對方突然說不合作,就一定違反誠信原則嗎?

不一定。締約自由原則上包含停止談判的自由。如果對方有合理商業理由,而且沒有惡意欺騙、隱匿資訊或其他明顯違反誠信的行為,單純終止談判不一定需要賠償。

Q4:為了這份合約先買材料,可以要求對方賠嗎?

有可能。如果購買材料是基於合理相信契約會成立,而且與對方的締約過失行為具有因果關係,就可能被認定為信賴利益。但實際賠償金額仍須視材料是否可轉作其他用途及實際損失而定。

Q5:為了談生意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可以求償嗎?

如果可以證明這些費用確實是為了準備或商議契約所支出,並且符合締約過失責任的其他成立要件,就可能納入信賴利益的損害範圍。

Q6:原本預計可以賺100萬元,能不能要求對方賠?

原則上不行。契約履行後原本可以取得的預期利潤屬於「履行利益」,而《民法》第245條之1所規範的締約過失責任,通常以賠償「信賴利益」為主。

Q7:因為跟對方談合約,我拒絕其他客戶,可以求償嗎?

理論上可能涉及喪失其他締約機會的信賴利益,但這類損害舉證難度較高。必須具體證明其他交易機會確實存在,而且如果不是因為信賴本件契約會成立,原本具有相當可能完成其他交易。

Q8:怎麼證明對方是惡意拖延或假裝談合作?

可以從電子郵件、通訊紀錄、會議內容、合約草稿修改過程、對方是否曾明確要求開始履約準備,以及對方內部決策時間等資料進行判斷。實際是否構成顯然違反誠信原則,仍須依個案整體情況認定。

 

10. 結語:契約未成立,不代表締約階段完全沒有法律責任

《民法》第245條之1的締約過失責任,最重要的功能,就是保護當事人在契約正式成立以前,因合理信賴對方會遵守誠實信用原則而形成的利益。因此,契約最後沒有簽成,不代表雙方在談判過程中完全不用負法律責任。

如果一方惡意隱瞞重要資訊、提供不實說明、洩漏應保密的資訊,或以其他顯然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方式進行締約磋商,使另一方因合理相信契約會成立而投入成本,就可能依《民法》第245條之1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但也要特別注意,締約過失責任並不是用來處罰所有「最後反悔不簽約」的人。締約自由仍然受到法律保障,是否需要賠償,仍應從談判進度、雙方表示、信賴是否合理、違反誠信程度及實際損害等面向綜合判斷。在損害賠償範圍上,也應正確區分「信賴利益」與「履行利益」。原則上,可以爭取的是因相信契約會成立而投入或損失的成本,而不是直接要求對方賠償契約如果履行後原本可以取得的全部利潤。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具民事訴訟、商業契約及損害賠償案件處理經驗,針對締約過失責任、契約未成立、商業談判破局、惡意終止磋商、信賴利益及相關民事求償爭議,可依個案中的磋商紀錄、契約草案、付款單據與實際支出,協助分析責任是否成立及可請求的賠償範圍。若您或公司因對方在簽約前突然反悔、隱瞞重要資訊或其他違反誠信的行為而受到損失,建議儘早尋求專業律師協助,完整保存相關資料並評估適當的求償策略,以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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