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

PERSPECTIVES
法律知識文
外遇離婚可以要求賠償嗎?侵害配偶權、離婚損害賠償差在哪?求償對象、證據、金額與時效完整解析
目錄

1. 外遇離婚可以要求賠償嗎?

可以,但不是只要「外遇+離婚」就一定會得到一筆固定的離婚賠償。外遇案件中,常見的兩種法律請求分別是侵害配偶關係身分法益的損害賠償,以及《民法》第1056條的離婚損害賠償。兩者必須分開判斷。


1.1 外遇可能涉及兩種不同賠償

第一種是一般所稱的「侵害配偶權賠償」。

法律上通常會以《民法》第184條第195條等侵權行為規定為基礎,判斷配偶與第三者的行為是否已不法侵害另一方「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且達到情節重大程度。如果成立,可以請求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也就是俗稱的精神慰撫金。

第二種則是《民法》第1056條規定的「離婚損害賠償」。

依現行條文,夫妻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可以向有過失的另一方請求賠償;如果請求的是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法律又進一步要求受害的一方必須無過失。


1.2 侵害配偶權與離婚損害賠償不能混為一談

很多人會直接問:「另一半外遇,我可以告他跟小三各一筆,再另外要求離婚賠償嗎?」,法律上不能用「一件事情可以領幾筆錢」這麼簡單的方式理解。兩個請求權的法律依據不同,因此理論上可能分別主張,但如果所填補的是同一部分損害,法院仍會避免發生重複填補。而且是否符合每一個請求權的成立要件,仍必須分別審查。

➙所以實務上真正要做的是先把「侵權行為造成的精神損害」與「因判決離婚本身所產生的損害」區分清楚,再設計訴訟策略。

 

2. 什麼是侵害配偶權賠償?可以告配偶和第三者嗎?

一般民眾習慣把這類案件稱為「侵害配偶權」、「告小三」或「外遇求償」。不過,從現行《民法》第195條的文字來看,更精確的法律概念是「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近期法院實務也逐漸強調,不是婚姻中所有不忠、疏離或不愉快,都會自動轉化成侵權責任。仍須判斷行為是否已經逾越一般社交分際,並且達到「情節重大」的程度。


2.1 法律上保護的是配偶關係的身分法益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如果配偶與第三者發展高度親密甚至性關係,已重大破壞夫妻共同生活所建立的親密信賴及安定關係,就可能構成侵害配偶關係身分法益。

實務判斷時可能觀察:

  • 雙方是否明知婚姻關係存在
  • 互動是否具有高度親密性
  • 關係持續多久
  • 有沒有共同住宿或性關係
  • 行為對原本婚姻造成什麼程度的影響

➙因此,不能單純因為配偶「跟異性聊天」就直接認定侵害配偶權成立。


2.2 沒有發生性行為也可能成立嗎?

➥有可能。

侵害配偶關係身分法益並不以證明性交行為為唯一條件。司法實務已有見解指出,行為不一定要達到通姦程度,只要整體互動已經明顯逾越普通朋友的一般社交行為,且重大侵害婚姻關係所保障的身分法益,仍可能成立。

例如長期以男女朋友方式交往、頻繁親密約會、接吻擁抱、共同住宿、具有高度性暗示或愛情內容的對話,都可能成為法院判斷的資料。但最後仍然必須依整體證據判斷,不能只憑一句「我愛你」或一張合照,就認定一定成立侵權責任。


2.3 不離婚也可以請求侵害配偶權賠償嗎?

➥可以。

侵害配偶關係身分法益的損害賠償,並不以夫妻最後離婚為必要條件。也就是說,即使當事人暫時不打算離婚,只要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確實發生符合侵權行為要件的重大侵害行為,仍可能提出民事損害賠償請求。這與《民法》第1056條的離婚損害賠償有明顯差異。

 

3. 什麼是離婚損害賠償?《民法》第1056條怎麼規定?

《民法》第1056條規定:「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同條第2項進一步規定,如果所受的是非財產上的損害,也可以請求相當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為限。

這項制度與一般侵權行為不同,真正處理的是「因判決離婚所產生的損害」。


3.1 只有判決離婚才能主張嗎?

《民法》第1056條明文,是「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才適用。因此,如果夫妻只是自行協議離婚,原則上不能直接依第1056條主張這項法定的離婚損害賠償。這也是原文中非常重要、但實務上最容易被忽略的限制。

➙例如配偶外遇後,雙方直接到戶政事務所辦理兩願離婚;與一方以外遇等事由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並取得判決離婚,法律效果並不相同。


3.2 財產上損害與精神慰撫金有什麼不同?

《民法》第1056條區分兩個層次。

第一項處理的是因判決離婚而產生的損害,例如符合因果關係的財產上損害,可以向有過失的一方請求;第二項則進一步讓受害人就「非財產上損害」請求相當金額,也就是一般所說的精神慰撫金。但第二項的要件更嚴格。


3.3 為什麼請求精神賠償要求自己無過失?

《民法》第1056條第2項明確規定,請求非財產損害賠償時,「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

例如配偶一方外遇,但法院同時認定另一方也因重大行為對婚姻破裂具有可歸責事由,就可能影響第1056條第2項精神慰撫金的請求。因此,不能只看到「對方外遇」就認為第1056條一定成立。

法院還會進一步判斷:

  • 婚姻為什麼走到判決離婚?
  • 雙方各自對婚姻破裂是否具有過失?
  • 請求人是否符合第1056條第2項所要求的「無過失」條件?

這也是離婚損害賠償與一般侵害配偶關係身分法益賠償最大的差異之一。

 

4. 侵害配偶權與離婚損害賠償有什麼不同?

兩種制度最容易混淆,可以從「向誰求償」、「是否一定要離婚」及「成立條件」三個方向理解。


4.1 求償對象不同

侵害配偶關係身分法益的案件,如果符合侵權行為要件,可能向外遇配偶以及參與侵害的第三者主張責任。

但第三者是否須負責,仍須考慮其主觀認知。例如第三者如果確實不知道、也沒有合理原因知道對方已婚,就不能只因為客觀上與已婚者交往,便直接推論一定成立賠償責任。

相較之下,《民法》第1056條的離婚損害賠償,是夫妻之間的請求權,請求對象是對判決離婚具有過失的另一方,不是用來直接向第三者求償。


4.2 成立條件不同

侵害配偶關係身分法益主要在判斷是否存在不法侵害,以及是否已經達到情節重大程度。離婚損害賠償則要確認:是否為判決離婚、是否因離婚受有損害、另一方是否有過失;如果請求精神賠償,自己是否無過失。

➙因此兩者證明的事實並不完全相同。


4.3 是否必須離婚不同

侵害配偶關係身分法益:沒有一定要離婚。

《民法》第1056條離婚損害賠償:必須涉及判決離婚。

所以,如果當事人發現配偶外遇但暫時不想結束婚姻,仍可以評估侵權損害賠償,卻不能在尚未判決離婚的情況下直接主張第1056條所稱的離婚損害。

 

5. 外遇證據要準備到什麼程度?

不論要主張侵害配偶關係身分法益,還是以外遇作為離婚原因並進一步請求損害賠償,證據都是案件核心。但外遇案件並不是一定要「抓姦在床」才有辦法處理。法院通常會綜合多項證據,判斷兩人的真實關係。


5.1 LINE、Messenger與社群對話

LINE、Messenger、Instagram私訊或其他通訊軟體紀錄,是目前外遇案件最常見的證據。

例如:

  • 使用老公、老婆、寶貝等特殊愛稱
  • 談論親吻、性行為或住宿
  • 互相表達愛意
  • 討論避孕、懷孕
  • 相約旅遊或過夜
  • 談論如何隱瞞另一半

這類內容可能有較高的證明價值。

⚠️但截圖也應注意完整性與真實性。最好保存原始手機及完整聊天室,不要只留下經過裁切的一、兩句訊息。


5.2 照片、影片與住宿紀錄

親密合照、接吻或擁抱影像、兩人共同旅遊照片、合法取得的共同進出旅館影像,以及住宿訂房等資料,都可能成為重要佐證。如果LINE對話、行程、住宿及照片的時間可以相互吻合,通常比單一證據更容易形成完整的證明鏈。


5.3 證人與其他客觀資料

目睹雙方長期以情侶方式相處的親友、同事或其他人,其證詞也可能成為證據;另外依個案情況,公開社群貼文、合法取得的付款資料、訂房資料或其他客觀紀錄,也可能與通訊內容相互佐證。

💡外遇案件很少只靠某一張照片決定勝負,通常是從多項證據拼出整體關係。


5.4 蒐證方式必須注意合法性

這是外遇案件最重要的提醒之一。

不要因為懷疑外遇,就認為任何蒐證方法都可以使用。例如破解他人LINE或Email帳號、安裝竊聽或監控程式、在私人空間偷拍偷錄、非法取得定位資料等,都可能衍生妨害秘密、妨害電腦使用、個人資料或其他法律責任。而民事訴訟對於違法取得證據,也不是簡單採取「違法就一定完全不能用」的單一標準,而可能涉及證據取得手段、侵害程度、案件利益及權利衡量。

因此,比起事後爭論證據能不能使用,更安全的做法是一開始就採取合法的蒐證方式。

 

6. 外遇賠償可以要求多少?法院如何決定精神慰撫金?

外遇精神賠償沒有價目表。

因此,網路上常見的:「牽手多少錢?」、「接吻賠多少?」、「發生一次關係就是30萬」這種算法並不存在,法院仍須依具體案件個別裁量。


6.1 外遇情節與持續時間

法院可能考慮:

  • 雙方交往多久?
  • 只是單次行為還是長期發展感情?
  • 有沒有性行為?
  • 是否共同旅遊、住宿?
  • 是否長期欺瞞原配偶?
  • 第三者是否明知對方已婚仍持續交往?

通常侵害程度越高、持續時間越長,對精神損害程度的判斷也可能越重。


6.2 婚姻受到破壞的程度

法院也可能觀察外遇行為對原本婚姻造成什麼影響。例如雙方原本婚姻狀況、外遇是否導致長期分居、家庭關係是否因此嚴重破裂,以及被害配偶所受到的精神痛苦程度,都可能成為慰撫金裁量因素。

📢不過需要注意,不能只因為「後來離婚」就反推第三者一定要負全部責任。婚姻破裂的原因仍須依個案認定。


6.3 雙方身分、經濟能力與其他個案因素

精神慰撫金通常也會參考當事人的職業、收入、教育程度、財產狀況、社會經濟條件、侵害方式及其他相關情節。實務判決確實可能出現十餘萬元、數十萬元甚至更高的金額,但不存在「一般案件固定10萬元到60萬元」的法定區間,也不能保證情節嚴重就一定超過百萬元。

➙因此,求償100萬元並不代表法院一定會判100萬元。較適當的做法,是先檢視證據及侵害程度,再評估合理的請求金額,而不是單純以網路上的判決金額作為標準。

 

7. 外遇求償多久內要提告?兩種賠償時效不同

時效是外遇案件中最容易被忽略,但可能直接決定能不能成功求償的問題。侵害配偶關係身分法益與離婚損害賠償適用的時效規則並不相同。


7.1 侵害配偶權的2年與10年時效

侵害配偶關係身分法益屬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因此原則上適用《民法》第197條。依現行規定:「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另外,自侵權行為發生時起,超過10年,也會產生時效問題。

例如:只知道配偶可能外遇,但還不知道第三者是誰,與已經清楚知道第三者身分及相關行為,時效起算問題可能不同。如果外遇行為持續很長一段時間,也可能進一步涉及不同侵權行為及時效如何認定的問題。

因此,一旦掌握外遇及第三者身分,不宜長期擱置‼️


7.2 離婚損害賠償原則上適用15年時效

《民法》第1056條本身沒有另訂較短的消滅時效,因此原則上適用《民法》第125條的一般請求權15年時效。

《民法》第125條規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由於第1056條的權利是以「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為前提,因此實務處理上會與判決離婚及其確定時間密切相關。

不過,雖然一般時效較長,也不建議真的等到多年後才提出。時間越久,證據遺失、證人記憶模糊及財產狀況變動的風險都會增加。

 

8. 發現配偶外遇後應該先離婚還是先求償?

沒有所有案件都適用的固定答案。有些人希望立即離婚,有些人想維持婚姻,有些人則還沒有決定,但擔心外遇求償2年時效逐漸逼近。不同選擇會影響後續法律策略。


8.1 不想離婚也可以先處理侵權賠償

如果暫時不想離婚,仍可以就配偶及第三者是否侵害配偶關係身分法益進行評估。侵權求償與離婚不是綁在一起的。因此,「我還想給婚姻一次機會」不代表一定要放棄外遇損害賠償。

⚠️但仍要特別注意《民法》第197條的2年時效。


8.2 準備判決離婚時應同步評估第1056條

如果已經決定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就應同時評估:

  • 外遇證據是否足以支持離婚原因?
  • 對方對婚姻破裂的過失如何?
  • 自己是否也可能被認定對離婚具有過失?
  • 有哪些財產上或非財產上損害?
  • 是否另外存在侵害配偶關係身分法益的請求?

這些問題最好在離婚訴訟前一起規劃,而不是等判決確定後才第一次思考求償。

 

9. 外遇離婚案件找律師可以協助什麼?

外遇離婚案件往往同時涉及離婚、侵權損害賠償、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未成年子女親權、扶養費、會面交往及其他家事爭議。如果只處理其中一個問題,很容易忽略其他權利。


9.1 判斷可以主張哪些請求權

律師可以先釐清案件究竟可能涉及:

  • 侵害配偶關係身分法益損害賠償
  • 判決離婚
  • 《民法》第1056條離婚損害賠償
  •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 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
  • 扶養費

其他與婚姻關係終止相關的請求。

不同請求的成立條件及證據完全不同,不能全部混在「外遇賠償」四個字裡處理。


9.2 評估證據、金額與訴訟策略

如果已經掌握LINE、照片、影片、住宿紀錄或其他外遇證據,可以先由律師判斷哪些具有較高證明力、哪些可能涉及取得方式爭議,以及還缺少哪些關鍵資料。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可依個案協助處理外遇離婚、侵害配偶關係身分法益、精神慰撫金、離婚損害賠償、外遇證據、剩餘財產分配及相關家事訴訟。若當事人不在事務所所在地,也可以依實際案件及程序安排,以視訊、電話或其他方式先進行案件資料整理與法律諮詢,再評估後續委任方式。

 

10. 常見問題QA

Q1:另一半外遇,我一定要離婚才能要求賠償嗎?

不一定。如果主張的是不法侵害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所生的損害賠償,並不以離婚為必要條件。即使婚姻仍然存續,符合侵權行為要件時仍可能請求賠償。

Q2:配偶外遇,我可以同時告配偶和第三者嗎?

如果配偶與第三者的行為共同構成不法侵害配偶關係身分法益,可能向兩人主張侵權責任。但仍要分別確認第三者是否具有相應的故意或過失、是否知道對方已婚,以及實際行為是否已達情節重大程度。

Q3:外遇後離婚,可以另外要求離婚損害賠償嗎?

如果是判決離婚,而且符合《民法》第1056條要件,就可能另外評估離婚損害賠償。若請求的是非財產上的精神損害,請求人自己必須無過失。

Q4:協議離婚後,可以依《民法》第1056條要求離婚賠償嗎?

原則上不行。第1056條明文規定的是「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因此一般兩願離婚不屬於該條所規範的情況。

Q5:沒有抓姦在床,也可以告侵害配偶權嗎?

有可能。現行實務並不以證明性交行為作為唯一標準。親密對話、接吻擁抱、共同住宿、長期以情侶方式交往等證據,都可能成為判斷是否重大侵害配偶身分法益的依據。

Q6:只有曖昧LINE對話就一定可以求償嗎?

不一定。法院會看完整對話脈絡、雙方真實身分、交往情形及其他證據。如果只有零星訊息,而且內容可以有其他合理解釋,不一定能達到情節重大的證明程度。

Q7:侵害配偶權可以要求100萬元嗎?

可以提出100萬元或其他金額的請求,但法院不會因為原告請求100萬元就一定判100萬元。精神慰撫金沒有固定標準,仍須依侵害情節、精神痛苦、雙方經濟狀況及其他因素裁量。

Q8:發現外遇多久內要告第三者?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原則上自知道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內行使;自侵權行為發生時起超過10年也會產生時效問題。

Q9:我對婚姻破裂也有責任,就完全不能要求任何外遇賠償嗎?

不能一概而論。《民法》第1056條第2項的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確實要求受害人無過失,但這與侵害配偶關係身分法益的侵權責任是不同制度。仍應依具體請求權、雙方行為及案件事實分別評估。

Q10:發現外遇後,什麼時候找律師比較好?

如果已掌握部分外遇證據,尤其準備攤牌、提告或離婚前,就可以先進行法律評估。因為證據保存、侵權時效、離婚方式及夫妻財產處理都可能彼此影響,越早釐清通常越容易避免錯過重要權利。

 

11. 結語:外遇賠償不能只看「抓到偷吃」,請求權與證據要分開評估

發現配偶外遇後,確實可能產生損害賠償請求,但法律上的「外遇賠償」並不是單一制度。

▪️第一種是實務上常稱為「侵害配偶權」的侵權損害賠償,更精確地說,是針對「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遭到不法重大侵害所主張的精神慰撫金。這項請求不以離婚為必要,符合要件時可能向配偶及第三者主張。

▪️第二種則是《民法》第1056條的離婚損害賠償。這項請求以判決離婚為重要前提,向有過失的另一方主張;若請求非財產上的精神損害,受害人自己還必須符合「無過失」的條件。

兩種賠償的消滅時效也不同。侵權損害賠償原則上受到《民法》第197條2年與10年時效限制,而第1056條未設特別短期時效時,原則上回歸《民法》第125條的一般15年規定。因此,外遇案件真正重要的不是急著問「可以拿多少錢」,而是先確認:現在有哪些證據、證據是否合法、第三者是否知道對方已婚、侵害程度是否達到情節重大、準備採取協議離婚還是判決離婚,以及自己是否也可能被認定對婚姻破裂具有過失。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可依案件情況協助評估外遇證據、侵害配偶關係身分法益、離婚損害賠償、精神慰撫金、離婚訴訟、剩餘財產分配及相關家事法律問題,並依當事人的實際需求規劃適合的處理方式。

 

 

※本文僅提供一般法律資訊,不構成特定個案法律意見。侵害配偶身分法益、離婚原因、雙方過失及損害賠償金額均須依實際證據與個案情況判斷。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

  • LINE 線上法律諮詢:@lawuicc001(點擊諮詢)
  • 電話預約會議:(03)3150-034
  • 付款方式:現金|信用卡|銀行轉帳

 

【了解更多】

返回
相關文章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