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為什麼廢棄物清理法案件風險這麼高?
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與一般民眾想像中的「亂丟垃圾被罰錢」差距很大。實務上常見案件包括非法清運廢土、營建廢棄物、廢塑膠、污泥、廢液、廢木材、廢泡棉、事業廢棄物,或將廢棄物載到農地、空地、倉庫、魚塭、工業用地堆置。
部分案件一開始甚至只是環保局稽查,後來卻可能轉成刑事偵查,進一步由警方、環保稽查單位及檢察官追查清運車輛、GPS軌跡、聯單、通聯紀錄、帳戶金流及廢棄物來源。
1.1 廢清法案件近年成為環保刑案重點
原文引用的法務部歷史統計顯示,民國106年《廢棄物清理法》修法後,相關刑事案件數量曾明顯增加,從106年的707件增加至110年的1,662件。上述數字屬於特定年度的歷史統計,不能直接代表目前每年案件量或現行起訴、定罪比例,但仍可看出非法棄置、非法清運及事業廢棄物處理已長期是環境執法的重要領域。
➠真正值得注意的是,《廢棄物清理法》很多犯罪的法定刑並不輕,一旦案件進入刑事程序,不能只把它當成單純的環保罰單處理。
1.2 不是清運業者也可能被追究刑責
這也是實務上最常見的誤區之一。有人會認為:「我又不是開廢棄物清運公司的,只是幫朋友載幾車,怎麼可能違反廢清法?」但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09年度台上大字第3338號裁定指出,當時《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所規範的非法清理廢棄物罪,其犯罪主體並不以專業廢棄物清理業者為限。
➠因此,是否成立犯罪,不能只看行為人的職業,而應進一步分析實際從事的行為、廢棄物性質、許可要求及行為當時適用的法律。
2. 什麼是廢棄物?有價值、有買賣就一定不是廢棄物嗎?
廢清法案件最前端、也經常是辯護最重要的爭點,就是:「這個東西到底是不是法律上的廢棄物?」如果涉案物根本不屬於《廢棄物清理法》規範的廢棄物,後續所謂非法清除、處理或堆置的犯罪判斷自然可能完全不同。
2.1 《廢棄物清理法》如何認定廢棄物?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條的制度,廢棄物的判斷不是只看外觀是不是「垃圾」。實務上會綜合考量物品的來源、原有效用是否喪失、持有人是否有拋棄意思、是否具有正常使用或再利用可能,以及相關物質在市場上的實際流通情形。
💡因此,工廠產出的副產品、營建剩餘物、污泥、廢塑膠、廢液或其他物質,即使看起來還「可以用」,也不代表當然排除廢清法適用。
2.2 把廢棄物叫做「產品」有用嗎?
➥不一定。
實務上曾出現業者將原本可能屬於廢棄物的物質改稱為「產品」、「原料」、「再生料」或「副產品」,甚至製作買賣契約,主張既然有人願意付錢購買,就不是廢棄物。但法院通常不會只看契約名稱。
可能進一步審查:
- 是否真的存在正常交易市場?
- 有沒有穩定買方及合理用途?
- 價格是否符合正常市場行情?
- 買方是真的購買產品,還是實際上代為處理廢棄物?
- 運輸及處理成本是否遠高於商品價值?
- 物品最終到底被正常使用、再利用,還是被堆置、回填或棄置?
換句話說,法院看的是交易與使用的「實質」,而不是業者貼上的名稱。
2.3 第2條之1與實質認定的重要性
《廢棄物清理法》第2條之1也進一步處理部分表面上以原料、產品或其他名義流通,實際上卻已欠缺正常利用價值或存在環境污染疑慮的情況。因此,企業不能只靠改名字、簽契約或開發票,就認為一定可以排除廢棄物認定。如果案件的核心爭點就在於「究竟是產品還是廢棄物」,往往需要從來源、成分、品質、交易價格、用途、市場需求、後端流向及實際處理方法整體分析。
3. 一般廢棄物、事業廢棄物與有害事業廢棄物有什麼不同?
不同類型廢棄物受到的管理制度及法律責任並不完全相同,因此第一步就應先確認分類。
3.1 一般廢棄物
一般廢棄物主要是事業廢棄物以外的廢棄物,例如一般家庭生活產生的垃圾。
⚠️但並不是「一般廢棄物」就可以任意搬運、丟棄或處理,仍有相關清除、分類及處理規定。
3.2 事業廢棄物
事業廢棄物通常是由法律所規範的事業在生產、製造、營建、加工或其他營運活動中產生。
常見例如:
- 營建工程產生的部分廢棄物
- 工廠生產廢料
- 污泥
- 廢塑膠
- 廢木材
- 金屬廢料及其他製程產生物
事業廢棄物的清理方式、清運流向、申報制度及受託業者資格均可能受到較嚴格管制。
3.3 有害事業廢棄物
如果廢棄物具有毒性、腐蝕性、感染性或其他法定危害特性,可能被分類為有害事業廢棄物。有害事業廢棄物受到更嚴格的貯存、清除、處理及申報管制,而且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本身就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的重要刑事處罰態樣之一。現行第46條規定的法定刑最高可達七年有期徒刑。
4. 廢水、寵物屍體也可能受到廢棄物清理法管制嗎?
「是不是廢棄物」有時並不像一般人想像得那麼直觀,液態物質、生物遺體及具有剩餘價值的物質,都可能產生法律上的分類爭議。
4.1 液態廢棄物與廢水的法律爭議
《廢棄物清理法》的廢棄物概念並非只限於固體。因此,實務上如果涉及工業廢液、污泥、液態廢棄物或廢水,可能同時產生《廢棄物清理法》及《水污染防治法》的適用問題。不能簡單認為「只要是水,就只適用水污法」。
💡實際上仍須確認物質性質、產生來源、處理方式、排放方式,以及行為究竟屬於排放、清除、處理或非法棄置,再判斷應適用哪些法律。
4.2 寵物屍體與商業性處理
寵物死亡後,由飼主基於情感、祭祀或安葬目的自行妥善處理,與業者大量收受動物屍體進行焚化、處理的情況並不相同。尤其當業者以營業方式收受、運送及焚化動物屍體時,後端處理設施是否合法、是否需要相關許可,就可能成為主管機關與司法機關審查的重點。
➠因此,不能因為飼主個人處理寵物遺體具有特殊情感因素,就推論所有商業性的動物遺體處理都不受廢棄物法規管制。
5. 無照清運廢棄物會被關嗎?第46條刑責完整解析
這是廢棄物清理法案件中搜尋量最高、也是當事人最擔心的問題之一。答案是:確實可能涉及刑事責任,而且現行法律的法定刑相當重。
5.1 未取得許可清除、處理廢棄物的刑責
依115年7月15日公布修正後的《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法定的重大違法行為包括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違法提供土地回填或堆置廢棄物,以及未依規定取得許可文件而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或再利用等行為。現行第46條法定刑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新臺幣1,500萬元以下罰金。
5.2 一般民眾也可能成立第46條犯罪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3338號裁定所統一的法律見解,就是處理「非法清理廢棄物罪的犯罪主體是否只限於清理業者」的問題。最高法院明確表示,不以廢棄物清理業者為限。
因此,例如:
- 受朋友委託開貨車載運廢棄物
- 收取費用幫忙把廢料運到其他土地
- 租下一塊空地堆放他人廢棄物
- 替工廠將廢棄物載離廠區
都不能只因為「不是專業清運公司」就直接認定沒有刑事責任。
➠不過,是否真正成立犯罪,仍必須依行為發生時間、廢棄物性質、具體行為、許可規範及主觀認知逐一判斷,不能看到有搬運行為就直接認定有罪。
5.3 提供土地堆放廢棄物也有刑事風險
《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亦明定,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可能成立刑事犯罪。這對地主、土地承租人及實際管理土地的人特別重要。
實務上常見有人因為聽信:
- 「只是暫放一下。」
- 「都是可以再利用的土。」
- 「之後有人會載走。」
- 「放這個還可以收租金。」
便同意他人進場堆置。結果環保局稽查後才發現現場堆放的是事業廢棄物,土地提供者也因此被列為被告。
⚠️因此,在同意他人載運大量不明土方、廢料或製程產物進入土地前,一定要先確認物質來源、合法性及所需許可。
5.4 115年修法後最高刑提高至七年
115年7月15日公布的新法已將第46條法定刑提高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維持最高1,500萬元的併科罰金;此外,在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特定生態、資源利用環境敏感地區犯罪,新法另設有加重規定。
不過,115年修法同時新增及調整事業廢棄物再利用制度,部分第39條至第39條之5及第五章與這些規定相關的處罰條文,依第77條規定自公布後二年施行。因此,涉及新舊法交錯的個案,必須特別確認「行為時間」及當時真正已施行的條文,不能直接拿最新條文套用所有舊案件。
6. 公司委託合法清運業者就沒事了嗎?
這是企業最常見、也最危險的誤解之一。「我有付錢委託合法業者,後面他怎麼處理跟我沒有關係。」法律並不是這樣規定。
6.1 《廢棄物清理法》第30條的連帶責任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0條,事業委託他人清理廢棄物時,本來就可能與受託人負擔相關清理責任;如果受託人沒有妥善清理,而委託事業又沒有盡到相當注意義務,事業可能進一步與受託人負連帶清理及環境改善責任。
換句話說:「有委託」不等於「責任全部移轉」。
即使承包商表面上有合法許可,如果企業完全不追蹤廢棄物最後去了哪裡,仍可能面臨重大法律風險。
6.2 企業如何證明已盡相當注意義務?
企業要降低連帶責任風險,不能只有一張清運公司報價單。實務上應建立完整的查核制度,包括委託前確認業者許可範圍、簽訂書面契約,清運時追蹤數量與流向,並依適用規範保存聯單、申報、查核及現場訪查資料。
➠重要的是企業日後能不能提出資料證明:「我不是把廢棄物交出去後就完全不管,而是有合理、持續且可證明的管理與追蹤措施。」
7. 廢棄物清理法除了刑事責任,還有哪些行政處罰?
違反廢清法並不一定只會遇到刑事案件。同一個廢棄物處理事件,也可能同時產生行政罰、限期改善、停工、清理、環境改善、代履行費用甚至刑事責任。
7.1 一般事業廢棄物違規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對多項事業廢棄物管理違規設有行政罰,例如未依規定方式清理事業廢棄物、未依法申報、違反貯存清除處理方法或其他管理規定。修正後條文中,部分違規可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並可能限期改善、按次處罰。但因115年修法部分再利用制度及其相關處罰設有二年後施行的過渡安排,因此實際案件仍應依行為日期確認適用版本。
7.2 有害事業廢棄物及其他重大違規
有害事業廢棄物的管制通常更加嚴格,涉及任意棄置時,甚至可能直接進入第46條刑事責任範圍。因此,企業內部不能只把所有廢棄物統稱為「廢料」,而應先建立分類制度。
🚨一旦分類錯誤,後續使用錯誤的貯存容器、清運方式或處理業者,可能產生連鎖法律問題。
7.3 法人與負責人的法律風險
廢清法案件也不能只問:「公司會不會被罰?」,如果公司的負責人、現場主管、承辦人、司機或其他從業人員實際參與違法行為,個人刑事責任也可能成為偵查重點。
現行《廢棄物清理法》第47條亦規定,法人負責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相關罪名時,除處罰實際行為人外,法人或自然人也可能被科處相應罰金。
8. 企業如何降低廢棄物清運、處理與再利用風險?
對企業而言,廢清法風險管理不能等到環保局來稽查才開始處理。
8.1 委外前先查許可資格
委託廢棄物清運或處理業者前,至少應確認:
- 業者是否具有有效許可?
- 許可可以處理哪些種類的廢棄物?
- 許可數量是否足夠?
- 最後的處理場所是否合法?
- 清運車輛及後端處理方式是否符合規定?
➠不能只看到對方拿出一張「許可證」就認為所有種類的廢棄物都可以交給他。
8.2 清運過程必須持續追蹤
企業還應注意實際載運數量、車次、時間及最終流向是否與契約及申報內容一致。如果長期出現異常低價清運、目的地反覆更改、聯單資料不一致、實際清運量與申報量落差過大等情況,都可能是需要進一步查核的警訊。
8.3 保存契約、聯單與現場紀錄
企業至少應妥善保存與廢棄物相關的契約、業者許可資料、報價、清運聯單、申報資料、照片、現場查核紀錄、付款紀錄及相關通訊內容。
這些資料除了有助於主管機關稽查,更重要的是,如果日後清運商遭查獲非法棄置,企業需要證明自己已經盡到合理管理及注意義務時,這些文件就是關鍵證據。
9. 被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怎麼辦?律師可以協助什麼?
收到環保局通知、警察通知書、搜索票或地檢署傳票,不代表案件已經確定有罪。廢清法案件的爭點往往非常細,而且大量涉及環境行政法規、刑事法及技術資料交錯。
9.1 先確認涉案物是否真的屬於廢棄物
首先應確認:
- 物品來源是什麼?
- 為什麼會被移出原本場所?
- 是否仍具有正常市場?
- 實際交易價格是多少?
- 後端用途是什麼?
- 是否具有合法再利用途徑?
- 行為人主觀上認知它是產品、原料、剩餘物,還是需要處理的廢棄物?
💡有些案件的真正爭點並不是「有沒有載」,而是「載的東西在法律上到底是不是廢棄物」。
9.2 釐清清除、處理、再利用與單純運輸
廢清法中的「清除」、「處理」、「貯存」、「再利用」各自具有法律上的意義。現行第41條原則上要求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者應依法申請相關許可,但法律本身也列有例外情形。
➠因此,案件不能只因「開車載過廢棄物」就直接跳到有罪結論。應分析實際工作內容、受何人指示、是否收取報酬、是否知道貨物性質、是否決定棄置地點,以及與上游業者之間的關係。
9.3 分析主觀犯意、參與程度與刑事責任
廢清法刑事案件常涉及多人,包括事業負責人、現場主管、中間介紹人、清運公司、司機、地主及實際處理者,每個人的主觀認知與實際參與程度並不相同。例如單純受僱司機是否知道車上載的是違法清運的廢棄物,與負責接案、議價、安排車輛及決定棄置地點的人,法律評價可能完全不同。
➠因此,面對廢清法案件,應盡早整理契約、LINE對話、通聯紀錄、付款資料、GPS、車輛紀錄、過磅單、聯單及許可文件,建立完整時間軸。
10. 常見問題QA
Q1:沒有廢棄物清運許可,幫朋友載垃圾也會被判刑嗎?
有可能。最高法院已指出相關犯罪主體並不限於專業廢棄物清理業者。但是否成立犯罪仍須依廢棄物種類、實際行為、法律上是否需要許可、主觀認知及行為時間個別判斷。
Q2:廢棄物有賣錢,就不是廢棄物嗎?
不一定。法院可能實質審查該物品是否真的具有正常市場交易及利用價值,而不是只看有沒有買賣契約或交易價格。
Q3:把廢料寫成「產品」或「再生原料」就可以合法運送嗎?
不一定。名稱並不會直接決定法律性質。如果實際上欠缺正常用途、交易、市場需求,甚至最終仍被堆置或棄置,仍可能受到廢清法規範。
Q4:我只是司機,按照老闆指示載東西,也會被告廢清法嗎?
有可能被列入調查,但是否成立刑事責任仍須判斷您是否知道所載物品性質、是否知道清運方式違法,以及實際參與程度,不能只因為是司機就一概認定有罪或無罪。
Q5:借土地給朋友堆東西,也可能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嗎?
如果實際提供土地供人非法回填或堆置廢棄物,可能涉及《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刑事責任,因此地主或土地使用人不能只聽信對方說「只是暫放」。
Q6:公司已經找有執照的清運公司,還會有責任嗎?
仍有可能。《廢棄物清理法》第30條明定事業委託清理廢棄物時的相關責任;若受託者沒有妥善處理,而事業未盡相當注意義務,可能須負連帶清理及環境改善責任。
Q7: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現在最高可以判多久?
依115年7月15日公布修正的現行第46條,原則上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500萬元以下罰金。具體案件仍應依行為時法律及新舊法適用判斷。
Q8:環保局只是叫我去說明,代表是行政案件而已嗎?
不一定。有些案件一開始是環保稽查,後續如果發現疑似涉及《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8條等刑事規定,仍可能移送檢警偵辦。
Q9:已經收到警察局通知書,要準備什麼資料?
建議先保存清運契約、廢棄物來源資料、許可證、聯單、發票、付款紀錄、LINE對話、車輛GPS、過磅單、現場照片及與上下游業者往來資料,不要自行刪除或修改紀錄。
Q10:廢清法案件什麼時候找律師比較好?
如果已遭環保局約談、警方通知、搜索或地檢署傳喚,最好在第一次正式說明或筆錄前就先整理案件。因為廢清法案件常涉及「廢棄物認定」、「許可範圍」、「清除或處理行為」及「是否知情」等專業爭點,第一次陳述往往會影響後續偵查方向。
11. 結語:廢清法案件越早釐清事實與證據越重要
《廢棄物清理法》早已不是只有大型非法掩埋場或專業清運公司才需要注意的法律。
工廠把廢料交給外包商、營造業者處理拆除廢棄物、地主出租空地、一般民眾幫忙載運物品,甚至企業將製程剩餘物出售給其他廠商,都可能因為「是不是廢棄物」、「是否需要許可」、「最後流向是否合法」而產生完全不同的法律結果。尤其115年修法後,第46條法定刑已提高至最高七年有期徒刑,環境敏感地區另有加重規範,使非法清運、非法處理及違法堆置的刑事風險進一步提高。
企業也不能再抱持「交給合法業者就沒我的事」的心態。《廢棄物清理法》第30條要求事業對委託清理仍負有法律上的管理及注意責任,能否提出完整的業者資格查核、契約、聯單、流向追蹤及現場管理資料,往往直接影響後續責任判斷。
如果已經收到環保局、警察局或地檢署通知,應先確認涉案廢棄物種類、來源、清運方式、許可文件、實際流向及自己在整個流程中的角色,再決定答辯策略,而不是只用「不知道」、「只是幫忙」或「有花錢請合法公司」簡單回應。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可依個案協助處理廢棄物清理法刑事案件、非法清運、非法棄置、土地堆置、事業廢棄物、行政裁罰及企業廢棄物管理相關爭議,從警詢、偵查到法院審理,針對實際證據及法律構成要件進行完整評估。
※本文僅提供一般法律資訊,不構成特定個案法律意見。《廢棄物清理法》於115年7月15日曾進行重要修正,部分條文另有施行過渡期;具體案件仍須依行為時間、廢棄物種類及當時有效法規個別判斷。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
- LINE 線上法律諮詢:@lawuicc001(點擊諮詢)
- 電話預約會議:(03)⠀3150-034
- 付款方式:現金|信用卡|銀行轉帳
【了解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