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求職找兼差,為什麼最後變成「球版」詐欺案件?
1.1 從工作機會開始建立信任
本案當事人當時正面臨生活與經濟壓力,希望找到額外收入,因此在網路求職社群中留下相關資訊。
之後,一名陌生人主動聯繫,先以工作介紹為由開啟對話。當事人對第一個工作內容無法接受後,對方隨即提出另一種看起來條件更好、一次可以獲得數萬元報酬的「球版」兼差。
對方沒有直接要求當事人把帳戶借給陌生人,而是先把整個工作包裝成一種與運動彩券或投資相關的合法工作模式。
1.2 以合法球版、運動彩券話術降低戒心
從通訊紀錄來看,當事人並不是完全沒有懷疑。他曾主動詢問工作是否合法,也明確提到現在詐騙很多,希望能再確認工作內容。但對方隨即以「很多人都有做」、「類似運動彩券」、「如果違法就不會介紹」等說法安撫,甚至把刷單與虛擬貨幣投資詐騙拿來當成反例,讓當事人誤以為自己接觸的工作與常見詐騙不同。
➟在逐步取得信任後,上游才要求當事人提供身分資料、註冊帳號、設定約定轉帳、下載電子錢包,並開始進行帳戶操作。
2. 提供帳戶又轉匯款項,為什麼會被控詐欺洗錢?
2.1 被害人款項進入當事人帳戶
案件後續最不利的地方,是多名被害人受到其他詐騙話術影響後,真的把錢匯入當事人的金融帳戶。這些款項並不是當事人自己的薪資或正常交易款,而是被害人受騙後匯出的資金,警方追查金流時,自然會先注意到收受款項的帳戶名義人。因此,當事人很快就從「求職者」變成詐欺案件中的調查對象。
2.2 多帳戶轉匯與虛擬貨幣成為不利金流
當事人的風險不只在於「帳戶收到錢」。他後續還曾依照對方指示,把款項在自己名下數個金融帳戶間轉匯,最後再轉向對方指定的虛擬貨幣帳戶。從客觀金流來看,這些行為確實很容易被理解成協助分散、轉移詐騙款項。
➟因此,檢方進一步認為當事人不是單純提供帳戶,而可能已經實際參與詐欺及洗錢分工。
3. 有收款、有轉帳,就一定是詐欺或洗錢共犯嗎?
3.1 客觀參與金流不等於主觀明知犯罪
本案最重要的爭點,就在於「客觀上做了什麼」與「主觀上知道什麼」不能混在一起,當事人確實提供過帳戶,也真的轉過款項,這些事實本身沒有被否認。
但刑事責任不能只到這一步。如果當事人一直相信自己是在操作合法球版兼差,並不知道匯入帳戶的款項其實來自詐騙被害人,那麼他的主觀認知與真正知道自己在處理犯罪所得的人,就存在本質上的差異。
3.2 還要證明與詐騙集團有共同犯意
如果檢方主張當事人與其他人共同實施詐欺及洗錢,就必須進一步證明他與上游之間具有共同犯罪的意思;也就是說,不能只看到金流經過當事人帳戶,就直接假設當事人知道整個詐騙計畫。還要檢查當事人是否知道被害人的存在、是否知道款項來自詐騙、是否理解轉匯目的,以及他與上游究竟是在進行犯罪分工,還是自己同樣遭到欺騙。
➟這也是本案最終能夠成功爭取無罪的核心。
4. 本案第一個無罪關鍵:完整對話證明當事人確實在找工作
4.1 曾主動詢問工作是否合法
謙聖律師團隊沒有只拿幾句對當事人有利的訊息,而是把最初接觸工作到後續操作帳戶的完整對話依時間順序整理。
從通訊內容可以看出,當事人一開始確實是以「找兼差工作」的心態與對方接觸,也曾主動問過工作是否合法、會不會涉及詐騙,這些詢問本身非常重要。因為如果當事人從一開始就知道自己正在加入詐騙集團,還特別在對話裡反覆確認「這是不是詐騙」,就必須進一步檢驗這些訊息究竟是事先刻意製造,還是真實反映當事人的疑慮。
🧑🏻⚖️法院最後認為,現有對話內容與當事人的辯解大致可以互相印證。
4.2 帳戶異常後立即懷疑自己可能被當成車手
另一個重要細節,發生在帳戶出現異常之後。
當事人並沒有表現出「犯罪被發現後想逃跑」的典型反應,而是立即詢問自己的帳戶是不是出問題、會不會涉及詐騙,甚至直接向上游表示自己感覺可能被當成車手,而上游則持續以「款項正常」、「只是領自己的錢」等說法安撫。
這些即時反應很難完全用事後辯解來取代。因為它們是在事件尚未完全爆發時就已經存在,也因此成為還原當事人當時真實認知的重要證據。
5. 本案第二個無罪關鍵:帳戶並未完全交由上游控制
5.1 沒有交付存摺、金融卡與完整網銀密碼
本案當事人確實提供過帳戶資料,也曾依照指示設定約定轉帳,但他並沒有把存摺、金融卡或完整網路銀行密碼全部交給上游,也不是讓對方可以直接接管帳戶後自由進出資金。這與部分常見人頭帳戶案件有所不同。
在某些案件裡,詐騙集團會直接要求當事人寄出金融卡、密碼與網銀資料,使帳戶完全脫離本人控制。本案則是由上游透過「工作流程」一步一步指示當事人自己操作。
5.2 上游透過工作流程誘導當事人自行操作
這種模式對主觀犯意的判斷特別重要。因為當一個人以為自己仍在控制自己的帳戶,只是按照工作要求完成轉帳,心理上可能與「我把帳戶整套交給陌生人使用」完全不同。當事人未必能立即察覺,自己正在協助轉移犯罪所得。
➟因此,帳戶控制權並不能單獨決定有罪或無罪,但它可以與其他證據一起判斷:當事人到底是明知交付犯罪工具,還是被上游包裝成正常工作流程而一步步利用。
6. 本案第三個無罪關鍵:輕信兼差話術不等於詐欺洗錢故意
6.1 經濟壓力與求職需求形成受騙背景
當事人確實有很多不夠謹慎的地方,例如沒有更深入查證公司與工作真實性、相信一次可以獲得數萬元收入的兼差,也依照陌生人指示進行多筆高風險金融操作。但這些行為放在本案背景中,並不是毫無脈絡。
當事人原本就是因經濟與生活壓力而積極尋找額外收入,而詐騙集團正是利用這項需求,先用求職話術接近,再逐步降低戒心。
💡這也是法院判斷當事人是否可能同樣遭到欺騙時,需要納入的背景。
6.2 行為雖然高風險,仍不能用推測補足犯意
刑事案件最容易出現的問題,就是看到一個人的行為「很不合理」,就進一步推論他一定知道犯罪。但「怎麼會相信這種工作?」與「已經知道是詐騙仍故意幫忙」並不是同一句話。
即使當事人過度輕信、思慮不周,甚至做了非常危險的金融操作,檢方仍然必須提出足夠證據證明,他在行為當下已經知道或至少預見自己正在協助詐欺、洗錢,而且仍然願意讓犯罪結果發生。
➠本案最終就是因為這一部分的證據仍有不足,法院無法形成有罪確信。
7. 常見問題QA
Q1:求職時被要求提供銀行帳戶,之後帳戶收到詐騙款,就一定會被當成人頭帳戶嗎?
很可能會受到警方調查,但是否成立犯罪仍須看當事人在提供帳戶時的真實認知。如果確實是因求職、兼差而遭到欺騙,完整對話與工作脈絡都可能成為重要證據。
Q2:我不只提供帳戶,還真的幫忙轉帳,還有可能爭取無罪嗎?
仍可能依個案證據判斷。轉帳行為確實屬於不利事實,但仍須證明當事人知道或可以預見款項來自詐騙,以及是否具有共同詐欺、洗錢的犯意。
Q3:提供很多個自己的帳戶,會不會一定被認為是共犯?
不一定。提供帳戶數量會增加案件風險,但仍不能取代主觀犯意的證明。法院仍會檢查提供原因、帳戶用途、對話內容、控制方式及後續反應。
Q4:設定約定轉帳帳戶是不是很不利?
確實可能被檢方視為重要不利證據,但仍要看是誰要求設定、當時如何說明用途,以及當事人是否知道對方真正目的。
Q5:註冊虛擬貨幣交易所,就代表知道自己在洗錢嗎?
不能單憑註冊或使用虛擬貨幣交易所直接判斷。仍須確認當事人如何理解這項操作、誰下達指示,以及是否知道資金與犯罪所得有關。
Q6:完整對話為什麼這麼重要?
因為銀行明細只能看出「錢怎麼走」,卻無法直接看出當事人「為什麼這樣做」。完整對話可以還原求職起點、工作說明、合法性詢問、上游安撫以及異常後反應,對主觀犯意判斷非常重要。
Q7:帳戶沒有完全交給詐騙集團控制,對案件有幫助嗎?
可能有幫助,但不能單獨決定案件結果。如果仍由本人操作帳戶,且操作是受到工作話術誘導,可能與直接把整套提款工具交給他人的情況有所不同。
Q8:已經被通知警局或地檢署,最重要的是做什麼?
應先保存完整對話、銀行明細、轉帳紀錄、虛擬貨幣交易紀錄、求職貼文、對方帳號及工作說明,不要刪除訊息或任意格式化手機,並依照完整時間軸整理自己從求職到發現異常的過程。
8. 結語:提供多個帳戶、依指示轉帳,仍應回到主觀犯意與完整證據判斷
本案對當事人最不利的地方很明顯。他不只提供了金融帳戶,還真的按照上游指示設定約定轉帳、把被害人匯入的款項在自己名下不同帳戶之間移轉,甚至接觸到虛擬貨幣相關操作。從單純的銀行金流來看,外觀確實很像詐騙集團中的車手或洗錢角色。
但真正把事件往前追,就會發現另一條完整脈絡。當事人原本是在找工作,對方先用合法球版、運動彩券與高收入兼差話術接近;當事人曾主動質疑工作是否合法,上游也反覆安撫;帳戶發生異常後,當事人更立即詢問自己是否可能涉入詐騙,甚至開始懷疑自己被當成車手;另一方面,當事人並沒有直接把金融卡、存摺與完整密碼交給上游,而是自己在所謂「工作流程」中依指示操作。
徐易呈律師、王聖傑律師因此將這些看似分散的資訊重新依時間排列,讓法院看到的不再只是「帳戶收錢、本人轉出」的表面結果,而是當事人如何從求職開始,一步一步落入詐騙集團設計好的情境。
最終,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77號判決認為,檢方證據仍不足以證明當事人具有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的主觀犯意,因此判決無罪。
這起案件的重要意義不在於「只要說自己被騙就會無罪」,而是在提醒:人頭帳戶、車手與洗錢案件,不能只看最後的金流結果。提供帳戶、設定約轉、轉匯款項甚至接觸虛擬貨幣,都可能是高度不利證據,但是否成立犯罪,仍然必須回到完整對話、帳戶控制方式、行為人當時的認知,以及異常發生後的反應綜合判斷。
| 球版兼差遭詐利用|帳戶捲入詐騙金流|法院最終判決無罪 |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提醒,求職或兼差時若被要求提供多個帳戶、設定約定轉帳或轉匯陌生款項,應提高警覺。若帳戶遭警示或收到警方通知,請立即保存對話、交易明細及相關資料,並儘速尋求律師協助。提供帳戶或轉帳不代表一定有罪,仍須依完整證據判斷是否具有詐欺、洗錢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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