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侵害配偶權是什麼?外遇一定要賠償嗎?
台灣過去多數侵害配偶權判決認為,婚姻除了法律上的身分關係外,也包含夫妻共同生活、互相協力及維持婚姻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幸福等利益;因此,如果夫妻一方與第三者發生婚外情或其他逾越一般男女正常社交分際的行為,另一方可能主張自己的婚姻身分法益受到侵害,進而請求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也就是一般俗稱的精神慰撫金。
⚠️不過,「外遇」與「一定成立侵害配偶權」仍不能完全畫上等號,法院仍須依個案中的行為程度、第三者是否知情、證據內容及其他具體事實進行判斷。
1.1 傳統實務如何理解「配偶權」?
傳統實務經常援引最高法院55年台上字第2053號判決意旨,認為婚姻是以夫妻共同生活為目的,配偶彼此應共同維持婚姻生活的圓滿、安全與幸福,而互守誠實則是維持婚姻共同生活的重要條件。
在這套法律論述下,如果配偶一方與第三者發展不當關係,破壞原有婚姻共同生活,另一方就可能主張其基於配偶關係所享有的身分法益受到侵害。這也是台灣長期以來侵害配偶權訴訟的重要理論基礎。
1.2 侵害配偶權常見的法律依據
侵害配偶權案件中,常見的法律依據包括《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規定,以及《民法》第195條關於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及身分法益的規範。尤其《民法》第195條第3項明定,對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相關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規定。
然而,爭議也正是從這裡開始:法律所保護的究竟是「配偶關係的身分法益」,還是實務長期發展出的「配偶權」?第三者又是否因此對他人的婚姻負有忠誠義務?
高雄地院114年度訴字第1448號判決,便針對這些問題提出不同思考。
2. 高雄地院114年度訴字第1448號判決說了什麼?
這則高雄地方法院判決的重要之處,在於法院沒有直接沿用過往侵害配偶權案件常見的傳統論述,而是進一步檢視「配偶權」本身是否具有充分的法律規範基礎。法院整理相關學說與實務上的不同意見,並從憲法基本權、民法侵權行為體系、婚姻契約相對性及身分法益等角度進行討論。
2.1 為什麼法院對「配偶權」提出質疑?
💡核心問題可以簡化成一句話:結婚之後,一方是否因此取得一項可以排除第三者介入,甚至對另一方人格、情感或性自主具有排他性的「配偶權」?
否定說認為,如果將配偶權理解為對另一半具有排他、獨占甚至某種程度支配性的權利,就可能與現代憲法所保障的人格自主及性自主產生衝突;另一方面,婚姻忠誠義務原本存在於夫妻雙方的婚姻關係之中,能否因此延伸出第三者對其中一名配偶也負有相同義務,也是值得討論的法律問題。
2.2 這則判決是否代表侵害配偶權已經不存在?
➥不是。
這一點對於正在搜尋「侵害配偶權不存在了嗎」、「侵害配偶權被告會贏嗎」的人尤其重要。高雄地院114年度訴字第1448號判決屬於個案法院裁判,其見解具有研究及訴訟上的參考價值,但不能直接代表所有法院的統一立場。
目前實務上仍有許多判決肯定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受到侵權行為法保護。因此,被告不能只拿出這一則判決,就認為自己一定不需要賠償。真正的訴訟結果仍須回到每一件案件的具體事實、證據及承審法院所採法律見解判斷。
3. 否定配偶權理由一:憲法價值與人格自主的轉變
高雄地院判決所整理的第一類否定說,可以從現代憲法對人格尊嚴、人格自主與性自主的保障理解。
3.1 配偶是否可以對另一方主張排他的支配權?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所保護的「權利」,傳統上著重於具有一定絕對性、排他性或支配性的權利。問題在於,如果將「配偶權」理解成配偶一方可以排除其他人與自己的另一半建立親密關係,甚至具有獨占另一半情感、身體或性自主的法律權利,就可能與現代法律保障個人自主的理念產生衝突。
婚姻雖然會產生法律上的權利義務,但結婚並不代表一方的人格、身體或性自主因此成為另一方可以支配的客體。
3.2 釋字第791號與性自主權的影響
司法院釋字第791號解釋宣告刑法通姦罪相關規定違憲,其中一項重要價值,就是對個人性自主權與國家介入婚姻關係界線的重新思考。因此,否定配偶權的見解認為,既然刑事法律已不宜透過通姦罪直接處罰婚姻中的不忠行為,民事侵權制度是否仍應以損害賠償方式對相同親密關係進行制裁,也值得重新檢討。
➟不過,刑事通姦罪被宣告違憲,並不當然等於民事上的侵害配偶身分法益賠償制度也同時失效,兩者仍屬不同法律問題。
3.3 婚姻幸福是否適合由侵權行為法保護?
婚姻是否幸福,通常受到夫妻感情、溝通方式、經濟狀況、家庭互動、生活習慣及其他因素共同影響。婚姻破裂也很少能單純歸因於單一事件。
如果把「婚姻圓滿幸福」直接設定成侵權行為法保護的客體,就可能產生責任界線難以明確劃定的問題:究竟第三者做了什麼程度的事情才算侵害?婚姻原本已經出現裂痕時又該如何認定?第三者需要為多少婚姻問題負責?這些都是否定說對傳統配偶權理論提出的質疑。
4. 否定配偶權理由二:《民法》是否真的存在「配偶權」?
另一類更為根本的否定論述,則不是討論配偶權應該受到多少保障,而是直接追問:「法律上究竟有沒有一項叫做配偶權的權利?」
4.1 身分法益與配偶權有什麼不同?
《民法》第195條第3項使用的文字,是「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不是直接寫明「配偶權」。因此,否定說認為,法律所保護的可能是配偶身分關係本身所產生的重要利益,而不是另外創設一個具有排他性、可以對所有第三者主張的「配偶權」。
➟這兩個概念看似接近,在侵權行為法的適用上卻可能產生截然不同的結果。
4.2 婚姻忠誠義務可以向第三者主張嗎?
另一個核心爭議是契約相對性。夫妻因婚姻關係而互負一定權利義務,但第三者並不是婚姻關係的當事人。因此,否定說認為,即使承認夫妻彼此負有忠誠義務,也不能當然推論第三者因此對他人的配偶負有相同的婚姻忠誠義務。
⚠️換句話說,「自己的配偶違反婚姻義務」與「第三者侵害了一項可以對所有人主張的絕對權」,在法律結構上未必是同一件事。
4.3 婚姻圓滿能否透過金錢賠償維持?
婚姻的忠誠、幸福與感情,本身具有高度人格性及主觀性。否定說因此進一步質疑,如果法律本身無法強迫一個人愛另一個人,也無法強制夫妻維持幸福與忠誠,那麼在關係破裂後,再透過金錢衡量所謂「婚姻圓滿幸福」的損失,是否符合婚姻制度的本質?甚至可能出現以慰撫金清算婚姻情感的現象,而無助於真正維持婚姻關係。
5. 高雄地院判決對侵害配偶權被告有什麼影響?
對侵害配偶權案件的被告而言,這則判決最大的意義,不是「以後第三者都不用賠」,而是提供一套不同於傳統實務的法律論證。
5.1 第三者被告多了一項法律答辯方向
過去侵害配偶權被告常見的答辯,大多集中在「不知道對方已婚」、「雙方沒有發生性行為」、「證據不足」或「夫妻早已感情破裂」。現在則可以進一步從法律層次主張:傳統所稱配偶權是否屬於《民法》第184條所保護的權利?婚姻忠誠義務是否可以延伸至第三者?以及在釋字第791號之後,侵權行為法應如何平衡婚姻保障與人格自主。
➟這些都可能成為個案中的法律攻防方向。
5.2 個案判決不等於所有案件都不用賠
被告仍須特別注意,目前侵害配偶權並沒有因為這則高雄地院判決而全面消失。法院之間可能存在不同法律見解,而且每一件案件的行為程度、證據內容、夫妻婚姻狀況及第三者主觀認知都不同。
因此,比起單純主張「現在已經沒有侵害配偶權」,更適合的訴訟策略通常是同時從法律見解與個案事實兩個層次進行防禦。
6. 被告侵害配偶權怎麼辦?常見四大答辯方向
收到侵害配偶權民事起訴狀後,被告首先應該確認原告究竟提出哪些事實與證據,再依照案件情況決定答辯策略,而不是只針對「有沒有外遇」進行單一攻防。
6.1 原告證據能否證明逾越一般社交分際?
原告常提出照片、影片、LINE對話、社群媒體紀錄、住宿資料、行車紀錄或其他證據,主張配偶與第三者存在不當關係。但「有聯絡」與「成立侵害配偶身分法益」並不是完全相同的事情。法院仍須判斷證據能證明到什麼程度,以及相關行為是否已達侵權責任所要求的程度。
➟例如兩人共同吃飯、共乘交通工具或進出同一處所,與證明雙方存在親密行為,在證據證明力上仍可能存在差距。
6.2 第三者不知道對方已婚可以免責嗎?
第三者是否知道對方已有婚姻關係,是侵害配偶權案件的重要爭點之一。
如果第三者確實不知道對方已婚,就可能進一步爭執是否具有侵權行為所要求的故意或過失。但單純在法庭上表示「我不知道他結婚」通常不夠,仍應結合雙方對話、交往經過、對方如何介紹自己的感情狀態、社群媒體內容及其他客觀資料進行判斷。
6.3 婚姻早已破裂是否影響賠償責任?
如果原告夫妻在第三者介入之前,就已經長期分居、協議離婚、感情破裂或存在其他重大婚姻問題,被告也可能主張原告所稱婚姻生活遭到破壞,並非完全由後來的行為造成。
🚨婚姻原本的狀態可能涉及侵害程度、因果關係以及精神慰撫金金額等問題,但「夫妻感情不好」本身並不當然代表第三者可以免責,仍須依個案證據具體判斷。
6.4 如何援引最新實務見解進行答辯?
高雄地院114年度訴字第1448號判決所整理的否定說,可以作為法律論述的一部分,但不宜成為唯一的答辯基礎。較完整的策略應同時處理原告證據是否充分、被告是否知悉婚姻關係、實際行為是否達侵權程度、婚姻是否早有破綻、因果關係,以及慰撫金是否過高等問題,再搭配最新實務及學說見解提出完整答辯。
7. 侵害配偶權案件常見證據有哪些?
侵害配偶權屬於民事訴訟,很多案件真正決定結果的關鍵,並不只是法律理論,而是原告究竟能提出什麼證據。
7.1 LINE對話、照片與影片一定能當證據嗎?
LINE、Messenger等通訊紀錄、照片、影片、社群媒體訊息及其他電子資料,都是侵害配偶權案件常見的證據類型。
但有證據不代表一定具有足夠證明力。法院仍可能檢視資料是否完整、有無斷章取義、對話雙方身分是否可以確認,以及內容究竟能證明普通朋友往來,還是已經達到更高度的親密關係;另外,證據取得方式是否涉及其他法律問題,也可能成為訴訟中的爭點。
7.2 共乘、進出住處就能證明外遇嗎?
➥不一定。
照片拍到兩個人共同騎車、吃飯、出遊,甚至共同進出特定住所,都只是整體證據的一部分,法院仍須結合時間、地點、頻率、互動內容及其他證據綜合判斷。因此,原告不能只因為握有一張照片,就當然認為侵害配偶權一定成立;相對地,被告也不能因為沒有直接拍到性行為,就認為一定不會成立侵權責任。
8. 被告收到侵害配偶權起訴狀後應如何處理?
收到法院寄來的侵害配偶權民事起訴狀後,首先應完整確認原告的請求金額、主張的侵權行為、證據內容,以及自己在案件中的身分。接著應保留與案件相關的通訊紀錄、照片、行程資料及其他可能有利的證據,不宜因為擔心被發現而任意刪除資料。
如果是遭提告的第三者,則應特別整理與對方認識、交往的完整時間軸,包括何時認識、何時得知婚姻狀態、對方曾如何描述自己的感情關係,以及雙方實際互動內容。若案件涉及較高額的精神慰撫金或複雜證據,可由熟悉侵害配偶權、婚姻家事及民事損害賠償案件的律師協助分析,針對「是否成立侵權」及「即使成立,賠償金額是否合理」分別建立答辯。
9. 常見問題QA
Q1:2026年台灣還可以告侵害配偶權嗎?
目前仍可見以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受到侵害為由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的案件。高雄地院114年度訴字第1448號判決提出不同法律見解,但不能因此解讀為全台法院已全面取消或否定侵害配偶權相關賠償。
Q2:高雄地院判決侵害配偶權不存在,以後外遇都不用賠了嗎?
不能這樣理解。這則判決屬於個案法院裁判,並非所有法院都必須採取完全相同的見解。目前實務上仍存在肯定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受侵權行為法保護的裁判。
Q3:通姦除罪化後,還可以告小三或小王嗎?
通姦罪被宣告違憲,處理的是刑事處罰問題;侵害配偶身分法益則屬於民事損害賠償問題,兩者不能直接畫上等號。因此,通姦除罪化不代表相關民事求償當然一起消失。
Q4:只是牽手、擁抱或曖昧聊天,也算侵害配偶權嗎?
不一定要發生性行為才可能產生侵權爭議,但也不是任何曖昧互動都一定成立。法院通常會依行為內容、親密程度、頻率及整體證據判斷是否達到侵害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的程度。
Q5:不知道對方已婚,被告侵害配偶權怎麼辦?
如果第三者確實不知道對方已婚,可以針對是否具有故意或過失進行答辯。實際能否免責仍須依對方是否刻意隱瞞、雙方交往過程及其他客觀證據判斷。
Q6:夫妻早就分居,第三者還會構成侵害配偶權嗎?
不能單憑分居直接判定不成立。夫妻婚姻是否已經出現重大破綻、第三者介入的時間,以及被告行為與原告所受精神痛苦之間的關係,都可能成為法院判斷的重要因素。
Q7:原告只有兩人一起進出公寓的照片,可以證明侵害配偶權嗎?
單一照片能證明到什麼程度,需要依具體內容判斷。共同進出特定場所與直接證明發生親密行為仍有差距,法院通常會綜合其他證據判斷,而非只依單一畫面直接認定。
Q8:被告侵害配偶權一定要賠很多錢嗎?
不一定。即使法院最終認定侵權成立,精神慰撫金仍會依案件情節及雙方具體狀況等因素酌定,因此被告除了爭執侵權是否成立,也可以針對原告請求金額是否過高提出答辯。
10. 結語:侵害配偶權尚未消失,個案仍應依證據與實務見解判斷
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448號判決的重要意義,在於重新檢視台灣長期以來所稱「配偶權」的法律基礎,並從人格自主、性自主、契約相對性、《民法》第184條與第195條的法律體系等不同角度,提出與傳統實務不同的思考。
但這並不代表「侵害配偶權已經不存在」,更不代表第三者遭到起訴後,只要引用這則判決就一定可以免除賠償責任。
現階段面對侵害配偶權訴訟,仍應回到個案本身,檢視原告提出的照片、對話及其他資料能否證明侵權行為、第三者是否知道對方已婚、夫妻原有婚姻狀況,以及原告請求的精神慰撫金是否合理,再搭配最新法院判決與學說見解提出完整答辯。
對被告而言,高雄地院這則判決提供的是一項值得運用的新法律論證,而不是一張「外遇免責牌」。侵害配偶權實務正在發展之中,如何將最新法律見解與個案證據結合,才是訴訟攻防真正的重點。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具婚姻家事、侵害配偶權及民事損害賠償案件處理經驗,可依個案中的交往時間、婚姻狀況、通訊紀錄、照片及其他證據,協助分析侵害配偶權是否成立、第三者是否具有故意或過失,以及精神慰撫金請求是否合理,並依最新法院實務見解擬定答辯與訴訟策略。若您或親友正面臨侵害配偶權求償、遭配偶或第三者提告,建議儘早尋求專業律師協助,完整保存並整理有利證據,以保障自身訴訟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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