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

SUCCESSFUL CASE
成功案例
臉書求職幫公司避稅變詐騙車手怎麼辦?遭控詐欺取財成功不起訴|桃園詐欺律師
目錄

1. 臉書找工作,為什麼最後會變成詐欺刑事案件?

1.1 從Facebook求職社團接觸工作機會

本案當事人原本只想透過網路尋找工作,因此在臉書社團瀏覽相關徵才資訊,沒想到其中竟混入詐騙集團所設下的假求職陷阱。這類網路求職詐騙與直接要求「借帳戶」的手法不同。對方先以工作機會接觸求職者,使後續提出的各種要求都能被包裝成公司業務、薪資或日常工作流程。

🚨當求職者相信自己已經進入一間正常公司後,即使後續工作內容開始涉及銀行帳戶或金錢,也可能因為認為這是主管交辦事項,而沒有立即察覺異常。


1.2 「幫公司避稅」成為後續金流操作理由

本案中,對方向當事人表示,公司有部分款項不方便直接透過公司帳戶處理,因此需要利用員工的銀行帳戶協助收取貨款,以達到所謂「避稅」目的。流程看似簡單:公司把貨款匯入當事人的帳戶,當事人收到款項後,再依照指示把錢領出來交還公司。

對方藉由「公司避稅」、「貨款」、「員工協助」等說法,將原本極為異常的私人帳戶收款行為包裝成公司內部的資金安排,當事人沒有意識到,真正匯進帳戶的並不是公司正常營業收入。

 

2. 提款卡、存摺都在自己身上,怎麼還會變成人頭帳戶?

2.1 詐騙款直接匯進本人控制的銀行帳戶

許多人以為,只要提款卡、存摺和密碼都沒有交給別人,自己的帳戶就不可能變成人頭帳戶。但本案正好呈現另一種風險。詐騙集團不一定要取得提款卡,只要讓求職者相信自己正在執行公司工作,就可能要求求職者直接使用自己的銀行帳戶代收款項,再由本人完成提款。

本案當事人的提款卡與存摺始終由自己保管,但詐騙被害人的款項仍然匯進了她的帳戶。因此,警方循著銀行金流追查時,當事人仍然會成為重要調查對象。


2.2 人頭帳戶風險不只發生在交付提款卡

這也是本案與許多常見人頭帳戶案件最大的差異。一般案件可能是當事人因貸款、求職或出租帳戶,把提款卡與密碼直接交給對方,之後完全失去帳戶控制權,但本案不是如此。當事人自己控制帳戶、自己看到款項進來,也自己把錢領出來。

➟這使案件出現另一個更加棘手的問題:既然錢是自己領的,還能主張不知道這是詐騙款嗎?答案仍然必須回到實際證據判斷,而不能只從提款這個結果直接得出結論。

 

3. 親自提款再把錢交給公司,為什麼會被當成詐騙車手?

3.1 本人提領不明款項成為高度不利事實

本案當事人並不是只有提供銀行帳號。詐騙款匯入後,她還依照所謂公司的指示,親自前往提領款項。從檢警掌握的客觀金流來看,這種行為已經具有詐騙車手常見的部分特徵:款項進入指定帳戶後迅速被提領,再轉交給其他人。

➟因此,即使當事人主張自己是在工作,也必須進一步解釋為什麼公司款項要經過私人帳戶、為什麼需要領成現金,以及最後為什麼要交給其他人。


3.2 「公司貨款」實際上竟是詐騙所得

當事人當時被告知匯入帳戶的是公司需要處理的貨款,直到刑事案件發生後才知道,款項真正來源其實是詐騙被害人。這使當事人在客觀上同時具有人頭帳戶與處理詐騙款項的行為外觀。也正因如此,本案不能只靠一句「我是在工作」就處理完畢,而必須從完整求職資料與雙方互動,檢驗當事人是否真的相信對方所提供的工作內容。

 

4. 依工作指示提款,就一定成立詐欺取財嗎?

4.1 客觀處理詐騙款與主觀知情仍須區分

當事人確實親自提領了款項,這項客觀事實並沒有爭議。但刑事案件仍須進一步釐清:當事人在提款時,究竟認為這筆錢是什麼?

如果當事人知道這是詐騙被害人的款項,仍按照詐騙集團指示協助提領及交付,刑事責任的判斷自然與真正遭假工作欺騙的情況不同;反過來說,如果當事人始終認為自己是在替公司處理貨款、配合公司所稱的避稅流程,就需要進一步從求職經過、工作說明、聯絡內容及其他客觀資料檢驗其說法。


4.2 是否知道公司是假、款項是贓款成為重要爭點

事後回頭看,「公司為了避稅,所以要把貨款匯到員工私人帳戶」本身具有明顯風險,但刑事案件仍須判斷行為當下的真實認知。因此,本案需要處理的不是單純證明「當事人有提款」,而是釐清她是否知道所謂公司實際上是詐騙集團,以及是否知道自己提領的是其他被害人遭騙後匯出的款項。

⚠️若相關主觀犯罪故意無法獲得足夠證明,就不能只以最後的犯罪金流結果取代完整的刑事證明。

 

5. 本案不起訴關鍵:把提款行為放回完整求職過程

5.1 當事人的起點是真實尋找工作

處理這類臉書求職詐騙案件,第一步不是急著解釋提款,而是先把事件拉回最初的求職階段。當事人原本就是在Facebook社團尋找工作,並非主動尋找可以代收款、代領現金或提供帳戶的工作。

➟因此,對方最初如何接觸當事人、提供什麼工作內容,以及如何逐步把金融操作加入工作流程,都與後續主觀犯意判斷有關。


5.2 對方以公司避稅包裝異常金流

本案最關鍵的詐騙話術,就是「幫公司避稅」。

對方利用公司貨款、稅務處理等理由,使當事人誤以為私人帳戶收款是一種公司內部的特殊操作,而不是替詐騙集團接收被害人款項。這種說法並不代表操作本身合理,但可以說明詐騙集團如何讓求職者逐步接受原本不尋常的金融要求。

➟因此,辯護上必須把「避稅」話術如何出現、當事人如何理解,以及提款後被要求如何處理款項完整呈現。


5.3 金融工具始終由當事人本人保管

本案另一項值得注意的事實,是提款卡及存摺並沒有直接交給詐騙集團。

當事人始終自行控制自己的金融工具,再按照對方指示操作。這項事實不能單獨證明當事人沒有犯罪故意,但能呈現本案與典型「直接交付整套金融工具供犯罪集團自由使用」案件的差異。案件真正需要檢驗的,因此不是當事人有沒有帳戶控制權,而是她在每一次收到款項及提款時,對資金來源究竟具有什麼認知。

 

6. 本案如何成功爭取詐欺取財不起訴?

6.1 重建臉書求職到提款交款的時間軸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接受委任後,重新從臉書求職開始整理整起案件。

從當事人為什麼找工作、如何接觸徵才資訊,到對方如何提出「幫公司避稅」、如何安排款項進入帳戶、為什麼要求提款,以及最後如何把錢交給指定人員,都必須依照實際發生順序重新建立。如此才能讓案件不只剩下「詐騙款進帳→本人提款→現金交給第三人」這一段最不利的金流。


6.2 區分受騙求職與明知擔任車手

當事人本人確實操作帳戶,也確實將資金提領出來,因此本案不能用否認客觀行為的方式處理。辯護核心反而在於說明:為什麼一名正在求職的人,會相信這些資金操作是工作內容的一部分?將臉書求職、公司避稅、貨款代收及提款交款串連後,才能進一步檢驗當事人究竟是遭假公司利用,還是已經知道自己正在替詐騙集團處理犯罪款項。


6.3 檢方最終認定犯罪嫌疑不足

🧑🏻‍⚖️經過偵查階段的案件整理與答辯後,檢察官最終認為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具有遭指控之詐欺犯罪故意,因此就詐欺取財罪嫌作成不起訴處分。

對當事人而言,原本只是透過臉書找工作,最後卻因公司避稅話術而同時具有「人頭帳戶」與「提款車手」的犯罪外觀。所幸案件最終在偵查階段獲得不起訴結果,沒有進一步進入法院審判。

 

7. 常見問題QA

Q1:公司要求用我的私人帳戶收貨款,再把錢領出來,正常嗎?

應高度警覺。若公司要求員工以私人帳戶代收不明來源款項,再提領或轉交給其他人,可能使帳戶捲入詐騙或其他不法金流。

Q2:提款卡、存摺都沒有交出去,帳戶還會變成人頭帳戶嗎?

仍有可能。詐騙集團不一定需要直接取得提款卡,也可能利用求職者本人按照指示收款、提款及交付資金。

Q3:我自己親自提款,會被認為是詐騙車手嗎?

親自提領詐騙款並交給指定人員,確實會形成高度不利的行為外觀。是否成立犯罪,仍須進一步判斷提款時是否知道資金與詐騙有關。

Q4:公司說這樣做只是為了避稅,我相信了,可以證明自己不知情嗎?

不能只靠這一句話直接證明。仍應從完整求職過程、工作內容、對話紀錄、資金操作方式及其他客觀資料綜合判斷。

Q5:我沒有把提款卡密碼交給任何人,對案件有幫助嗎?

這可以呈現案件與直接交付金融工具型人頭帳戶的差異,但不是決定案件結果的唯一因素。真正重要的仍是你對款項來源及工作內容的認知。

Q6:臉書求職詐騙應該保留哪些證據?

可保留原始徵才貼文、臉書社團資訊、對方帳號、完整對話、工作內容、薪資說明、銀行交易明細、提款紀錄,以及交款對象與聯絡方式等資料。

Q7:公司說要幫忙處理薪轉帳戶,要求提款卡和密碼,可以交嗎?

不建議。一般薪資轉帳通常只需要必要的帳戶資訊,若對方進一步要求提款卡、密碼或網路銀行控制資料,應立即提高警覺。

Q8:遭求職詐騙又被警方當成車手,還有機會爭取不起訴嗎?

仍須依個案證據判斷。求職者本身遭騙並不會自動排除刑事責任,但若相關資料能支持當事人確實誤信工作內容,且不足以證明其具有詐欺犯罪故意,仍有相應的辯護空間。

 

8. 結語:提款卡沒有交給別人,也可能因求職詐騙捲入刑事案件

許多人提到人頭帳戶,第一個想到的是把提款卡、存摺與密碼全部交給詐騙集團。但本案完全不是這種情況。當事人的提款卡與存摺始終在自己身上,銀行帳戶也由本人控制,真正讓她捲入刑事案件的,是相信了一份來自臉書社團的工作,並誤信「公司避稅」的說法,親自替所謂公司收款、提款,再把現金交出去。也因此,本案最不利的地方恰恰是:每一筆錢都是當事人自己領的。

但「本人提款」只能證明誰完成了提款行為,並不能單獨證明當事人提款時已經知道資金來自詐騙。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因此沒有迴避提款、交款等不利事實,而是重新從臉書求職、工作內容、公司避稅話術、款項進入帳戶到現金交付的完整順序釐清事件,使檢察官能夠進一步判斷當事人究竟是明知擔任詐騙車手,還是遭假求職流程利用。最終,檢察官認為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具有遭指控之詐欺犯罪故意,因此作成不起訴處分。

網路求職時,只要工作內容開始出現「私人帳戶代收公司貨款」、「幫公司避稅」、「收到錢後領現交給外務」或其他與原本職務無關的資金操作,就應立即提高警覺。若事情已經發生,也應保存完整求職與金流資料,讓每一次收款、提款與交款的原因都有機會被重新檢視。

 

臉書求職遇假公司|誤信幫公司避稅|最終成功獲不起訴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提醒,求職詐騙不一定會要求直接交出提款卡。即使金融卡、存摺與密碼全部由自己保管,只要依照假公司指示使用私人帳戶收受不明款項,再親自提款、轉帳或交給指定人員,仍可能捲入人頭帳戶及詐騙車手案件。若已收到警方通知,應保留臉書徵才貼文、完整對話、銀行交易與提款紀錄,以及交款對象、時間與聯絡方式,避免自行刪除資料,並從完整求職過程釐清自己處理每筆款項時的真實認知。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

  • LINE 線上法律諮詢:@lawuicc001(點擊諮詢)
  • 電話預約會議:(03)3150-034
  • 付款方式:現金|信用卡|銀行轉帳

 

【了解更多】

返回
相關文章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