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網路交友為什麼最後變成代收詐騙款?
1.1 長時間聊天取得當事人信任
本案並不是陌生人突然聯絡當事人,要求提供銀行帳戶處理不明款項,而是從網路交友開始。
當事人透過網路認識一名男子,雙方持續聊天、互動,對方逐步建立可信賴的形象。經過一段時間相處後,當事人才慢慢相信對方所描述的身分、工作與投資事業。也正因如此,當對方後續提出金錢上的協助要求時,當事人的判斷基礎並不是「替陌生人收錢」,而是「協助一名自己已經認識並信任的人處理事務」。
1.2 以海外投資為由要求代收款項
取得信任後,對方向當事人表示自己目前人在國外,但有許多投資人需要在台灣處理資金,因此希望借用當事人的金融帳戶代為收取款項。收到款項後,當事人再依指示提領現金,將資金用來購買虛擬貨幣,最後把虛擬貨幣轉入對方指定的電子錢包。
對當事人而言,整個流程被包裝成投資、商業代理及虛擬貨幣交易的一部分;但從警方後續追查的結果來看,這些進入帳戶的款項卻涉及詐騙被害人的資金。
➟原本以為是在幫忙處理投資業務的當事人,就這樣被捲入詐騙與虛擬貨幣金流。
2. 代收款再買虛擬貨幣,為什麼會被告詐欺、洗錢?
2.1 提供帳戶、提款與購買虛擬貨幣成為不利行為
如果只從客觀金流來看,本案對當事人確實相當不利。詐騙被害人的款項進入當事人名下帳戶,接著由當事人親自提領,再拿去購買虛擬貨幣。換句話說,當事人不只是單純提供帳戶,而是實際參與後續資金處理。
➟因此,檢方認為這些行為並非單純遭利用,而涉嫌參與詐騙集團的犯罪分工,進一步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等罪名追訴。
2.2 將虛擬貨幣轉入指定錢包形成金流斷點
本案另一個重要問題,在於現金購買虛擬貨幣後,又依照對方要求轉入指定電子錢包。
銀行帳戶中的法定貨幣經過提款、購買虛擬貨幣及轉入電子錢包後,資金型態與流向產生變化,因此成為檢方認定涉及洗錢的重要事實之一。但這些客觀行為即使可以證明當事人實際處理過相關資金,仍然留下另一個刑事責任上的核心問題:當事人做這些事情時,究竟知不知道錢來自詐騙?
3. 有處理詐騙金流就一定是詐欺、洗錢共犯嗎?
3.1 客觀上處理款項不等於主觀上明知犯罪
本案辯護的核心並不是否認當事人提供帳戶,也不是否認她曾經提款、購買虛擬貨幣或將虛擬貨幣轉入指定錢包。真正需要處理的是當事人的「主觀認知」。同樣是把錢領出來買虛擬貨幣,一個明知款項是詐騙所得、故意協助轉移資金的人,與一個相信交友對象正在從事合法投資業務、誤以為自己只是代為處理交易的人,在刑事責任上的評價並不相同。
➟因此,不能因為事後確認款項涉及詐騙,就直接利用結果反推當事人從一開始便知道犯罪計畫。
3.2 詐欺、洗錢故意仍須有證據證明
謙聖在法庭上主張,刑事責任不能只停留在「錢有沒有進入帳戶」、「有沒有提款」或「有沒有買虛擬貨幣」,而必須進一步檢驗當事人是否具有參與詐欺及洗錢犯罪的主觀故意。尤其感情詐騙與一般單純提供帳戶案件有所不同。詐騙者往往先花費相當時間建立感情與信任,再透過工作、投資、海外事業等故事包裝資金需求。
💡因此,當事人為何相信對方、對方提供過哪些資訊,以及當事人如何理解每一筆交易,都必須納入整體判斷。
4. 本案無罪辯護的關鍵證據有哪些?
4.1 外文工作證與投資資料強化信任
對方為了讓整套說法更加可信,不只透過聊天建立感情,還曾向當事人出示外文工作證、投資資料與各種相關說明文件。這些資料事後來看可能只是詐騙話術的一部分,但對身處事件當下的當事人而言,卻可能進一步強化「對方真的在海外從事投資或虛擬貨幣業務」的認知。甚至在當事人的銀行帳戶遭到警示後,對方仍持續提供相關資料進行解釋,使當事人在一段時間內仍然相信對方。
➟這些情況也成為判斷當事人是否同樣遭詐騙利用的重要脈絡。
4.2 日常高度使用帳戶成為重要辯護事實
謙聖進一步指出,本案當事人提供的並不是一個平時幾乎不用、專門拿來接收不明款項的銀行帳戶。相反地,該帳戶原本就是當事人日常生活高度使用的金融帳戶,包括生活資金往來、保險金入帳及信用卡扣款等,都與這個帳戶密切相關。
因此,辯護進一步提出一個值得法院檢驗的問題:如果當事人真的知道自己正在協助詐騙、洗錢,是否會刻意讓大量犯罪金流進入自己每天使用的重要帳戶,主動承擔帳戶遭警示、凍結及日常金融生活受到影響的風險?這項事實雖然不能單獨證明無罪,卻能與其他證據共同檢驗當事人的主觀犯意。
4.3 年齡與虛擬貨幣認知程度納入整體判斷
本案當事人年紀較長,對虛擬貨幣操作方式、新型金融交易及近年不斷變化的詐騙模式並不熟悉。
謙聖因此主張,不能以熟悉網路科技、金融工具或虛擬資產交易者的經驗,直接套用到當事人身上。對某些人而言,「陌生款項進帳後提領,再購買虛擬貨幣」可能立刻產生高度警覺;但對缺乏相關金融與虛擬貨幣經驗的人而言,在已經相信交友對象及其投資事業的情況下,可能將這些行為理解成對方所描述的正常交易流程。
➟因此,本案必須依照當事人自身的知識、經驗及整體受騙情境進行判斷。
5. 為什麼使用自己的生活帳戶反而成為重要爭點?
5.1 保險金、信用卡與生活款項都使用同一帳戶
💡人頭帳戶案件中,帳戶原本如何使用,是一項可以與其他證據共同觀察的事實。
本案當事人的帳戶長期作為日常生活使用,包含保險相關款項入帳、信用卡扣款及其他金融往來,並不是因為認識該名男子後才臨時開立或突然啟用。一旦帳戶遭列為警示帳戶,受到影響的不只是詐騙款項,而是當事人自己的日常金融生活。
➟因此,這項帳戶使用習慣也被納入整體辯護,用來檢驗當事人是否真的具有主動參與犯罪的意思。
5.2 是否會主動承擔帳戶遭凍結風險值得檢驗
如果一個人明確知道帳戶正在被用來接收犯罪所得,理論上也會知道帳戶可能遭到警方追查及金融機構限制。而本案當事人卻直接使用自己長期依賴的生活帳戶處理款項,等於把自己的保險金、信用卡扣款及日常資金往來全部暴露在帳戶遭限制的風險之下。
謙聖並非單憑這一點主張當事人必然無罪,而是將這項事實與交友情境、對方提供的資料、當事人的金融認知及其他客觀反應相互印證,進一步說明當事人確有可能一直相信自己是在協助合法投資事務。
6. 本案如何成功爭取加重詐欺、洗錢無罪?
6.1 完整重建感情詐騙與資金處理過程
當事人向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求助後,先與王聖傑主持律師進行案件諮詢,完整說明從網路交友、建立信任,到提供帳戶、提款、購買虛擬貨幣及帳戶遭警示的經過。正式接受委任後,由王聖傑主持律師釐清案件脈絡、擬定訴訟方向,再與蔡復吉律師共同處理案件。
➟辯護團隊沒有只針對最後的虛擬貨幣交易進行解釋,而是將整段感情建立與受騙歷程重新放回案件中,讓每一個資金處理行為都有完整的前因後果。
6.2 從客觀證據檢驗當事人的真實認知
除了網路交友情境,辯護也將當事人的年齡、虛擬貨幣知識、對方提供的外文工作證與投資資料,以及銀行帳戶原本的生活用途納入整體判斷;另外,當事人察覺情況異常後,也曾向對方表示因身體與健康因素無法再繼續協助處理款項。這項反應同樣被用來與其他證據共同判斷,其行為模式是否符合持續參與詐騙、洗錢犯罪者的情況。
➟整體辯護的重點並不是主張當事人完全沒有疏忽,而是指出「可能沒有充分查證」與「明知犯罪仍故意參與」之間,仍然存在重要差異。
6.3 法院認定證據不足,最終諭知無罪
經過法庭攻防後,法院採納相關辯護意見,認為依照檢方提出的現有證據,仍不足以確信當事人具有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的犯罪故意。換句話說,雖然當事人確實提供帳戶、提領款項、購買虛擬貨幣並轉入指定電子錢包,但這些客觀行為與整體證據仍不足以排除當事人因感情詐騙而遭利用的可能。
🧑🏻⚖️最終,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諭知當事人無罪,成功避免因遭遇感情詐騙而被錯誤認定為詐欺、洗錢共犯。
7. 常見問題QA
Q1:網友請我代收款再買虛擬貨幣,會有什麼風險?
如果匯入帳戶的款項實際來自詐騙被害人,銀行帳戶可能遭列為警示帳戶,而提供帳戶、提款、購買虛擬貨幣及轉出資產的人,也可能因此遭到警方調查詐欺、洗錢等犯罪。
Q2:被感情詐騙利用帳戶,還會被當成詐騙共犯嗎?
有可能遭列為被告或接受調查,但是否成立犯罪仍須依具體證據判斷。重要爭點包括當事人是否知道款項來自詐騙,以及是否具有參與詐欺、洗錢的主觀故意。
Q3:不只提供帳戶,還親自提款買虛擬貨幣,還能爭取無罪嗎?
仍應依個案判斷。親自提款、購買虛擬貨幣及轉入指定電子錢包確實可能成為不利證據,但仍不能省略對主觀犯意的判斷。本案即是在存在上述客觀行為的情況下,最終成功獲判無罪。
Q4:使用自己平常生活的銀行帳戶,對案件有幫助嗎?
帳戶的原始用途可以作為整體證據的一部分。如果帳戶長期用於薪資、保險、信用卡或其他重要生活往來,可能有助於法院理解當事人為何不像是刻意提供專門帳戶從事犯罪,但仍須搭配其他證據綜合判斷。
Q5:把現金換成虛擬貨幣再轉給別人,就一定成立洗錢嗎?
不能只依單一交易形式直接判斷。是否成立刑事責任,仍涉及資金來源、交易目的、當事人對款項性質的認知,以及是否具有相關犯罪故意等問題。
Q6:對方有提供工作證、投資資料,可以證明我是被騙的嗎?
這些資料可能成為還原當事人受騙經過的重要證據,但通常仍須搭配完整對話、帳戶使用情形、交易指示及其他客觀資料綜合判斷,而不是單憑一張工作證或一份文件決定案件結果。
Q7:感情詐騙涉及虛擬貨幣,應該保存哪些證據?
建議保存交友平台紀錄、LINE或其他通訊軟體完整對話、對方提供的身分與工作資料、投資文件、銀行交易紀錄、提款紀錄、虛擬貨幣購買資料、錢包地址、轉帳紀錄及對方每一次操作指示,盡可能完整保留從認識到案發的時間軸。
8. 結語:幫忙代收款、買虛擬貨幣,不代表當然具有詐欺洗錢犯意
這起案件對當事人最不利的地方,在於她並不是只有把帳戶資料交給網友,而是真正讓款項進入自己的銀行帳戶,再親自提款、購買虛擬貨幣,最後將虛擬貨幣轉入對方指定的電子錢包。單看這一連串金流,很容易讓人懷疑她是否已經參與詐騙與洗錢犯罪。
然而,刑事案件仍須回到每一項證據判斷當事人當時的真實認知。本案從網路交友建立信任開始,對方又透過外文工作證、投資資料與各種文件持續強化自己的身分與事業說法;另一方面,當事人使用的是與自己日常生活高度綁定的銀行帳戶,本身對虛擬貨幣與新型金融詐騙也缺乏相關經驗。這些證據放在一起後,呈現出的並不只有「替詐騙集團處理資金」一種可能,也存在當事人自己就是感情詐騙被害人,因為誤信對方而協助處理款項的合理可能。
經王聖傑主持律師與蔡復吉律師共同辯護後,法院最終認為現有證據尚不足以確信當事人具有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意,因此依法諭知無罪。
如果因網路交友、感情關係或投資話術,被要求提供帳戶、代收款項、提領現金、購買USDT等虛擬貨幣或轉入指定電子錢包,事後才發現資金涉及詐騙,案件的重點不能只停留在「做過哪些交易」。從一開始為什麼相信對方,到每一次交易時知道多少資訊,都可能成為判斷是否具有詐欺、洗錢犯意的重要關鍵。
| 網路交友遭人利用|帳戶捲入詐騙金流|謙聖成功爭取無罪 |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提醒,網路交友若逐漸延伸到「借用銀行帳戶」、「幫忙代收投資款」、「提款後購買USDT或其他虛擬貨幣」、「轉入指定電子錢包」等要求,都應提高警覺。若後續帳戶遭警示或收到警方通知,應立即保存完整交友對話、對方提供的工作與投資資料、銀行金流、提款紀錄、虛擬貨幣交易紀錄及錢包地址。即使客觀上確實處理過詐騙款項,也不代表可以省略對主觀犯意的判斷,案件仍應完整釐清當事人在每個階段究竟知道什麼、為什麼相信對方,以及是否真的明知自己正在參與詐欺或洗錢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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