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前言:被控妨害公務、傷害,真的一定會成立犯罪嗎?
在刑事案件中,妨害公務罪常發生於警方逮捕、臨檢、盤查、搜索或執行勤務的過程中。當現場情況緊張、時間短促,當事人可能因驚慌、誤會或本能反應而出現掙扎、閃躲、揮手等動作,事後卻被指控妨害公務、傷害、強暴脅迫公務員等罪名。
但並不是只要員警主張「被打到」、「遭推擠」、「對方有反抗」,就一定成立妨害公務或傷害罪。法院仍須具體審查現場影像、員警密錄器、監視器畫面、驗傷單、雙方對話與整體執法過程,判斷當事人是否真的有攻擊員警的行為,以及是否具有妨害公務或傷害的主觀犯意。
💡本案即是一則當事人在遭逮捕過程中,因現場拉扯與誤會遭控妨害公務、傷害,經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團隊介入後,成功爭取「無罪」判決的案例。
1.1 逮捕過程中的掙扎,不一定等於攻擊員警
人在突然遭警方控制、拉扯或壓制時,可能會因恐懼、驚慌或反射動作而掙扎。這類行為是否構成妨害公務,不能只看有沒有「動作」,而要判斷動作的目的、強度、方向、是否造成實際攻擊,以及當事人是否明知對方是正在執行職務的員警。
➙若只是短暫掙脫、揮手、身體晃動,且無明確攻擊行為,就不能直接等同於對公務員施以強暴或脅迫。
1.2 妨害公務案件,監視器畫面與執法過程是關鍵
妨害公務案件最重要的證據,通常不是單方說法,而是現場客觀資料。
常見關鍵證據包括:
- 監視器畫面。
- 員警密錄器畫面。
- 電梯、社區、住家走廊錄影。
- 現場對話錄音。
- 驗傷單與受傷成因。
- 員警執法流程是否清楚告知身分。
- 當事人是否確實知道對方為員警。
➙本案中,正是因為謙聖律師團隊完整檢視多個監視器畫面,才成功還原現場真相。
2. 案件經過:遭警方逮捕時發生拉扯,卻被控妨害公務與傷害
2.1 電梯內遭警方確認身分
某日,當事人在住家電梯內突然遭警方上前攔查。員警在電梯門打開時向當事人確認身分,由於事發突然,當事人一時驚慌,情急之下謊報哥哥的姓名。但員警其實早已掌握當事人的真實姓名,也知道當事人為通緝身分,因此才前往現場執行逮捕。
2.2 員警將當事人帶出電梯後發生掙脫
當時因小孩也在場,員警顧及現場情況,並未立即在電梯內逮捕當事人,而是等電梯門打開後,才將當事人拉出電梯外。
在逮捕過程中,當事人出現掙脫動作,雙方發生短暫拉扯。事後,員警認為當事人的行為涉及妨害公務及傷害。
2.3 員警主張遭揮打、踹踢,並提出驗傷單
員警指控當事人在逮捕過程中有揮打、踹踢等肢體動作,並表示自己因此受傷,也提出驗傷單作為佐證。當事人面對這些指控感到相當慌張與委屈,認為自己並沒有攻擊員警,只是在突然被控制的情況下掙扎、揮手,並非故意傷害或妨害員警執行職務。
➠為了洗清冤屈,當事人急忙尋求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協助。
3.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如何協助辯護?
3.1 調閱多角度監視器畫面還原現場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受委任後,由王聖傑主持律師率先釐清案件脈絡、迅速掌握爭點,再與所內律師團隊合作擬定辯護策略;律師團隊從多個監視器畫面切入,逐一比對逮捕過程、當事人的手部位置、員警控制當事人的方式、雙方身體接觸情形,以及是否有明確攻擊動作。
➙監視器畫面是本案最重要的客觀證據,也成為反駁員警指控的關鍵。
3.2 主張當事人雙手遭控制,並無攻擊行為
謙聖律師團隊主張,從監視器畫面可見,當事人在被帶出電梯時,雙手是由兩名員警控制住。雖然後續當事人有奮力掙脫的動作,但並未成功掙脫,也未出現明確攻擊員警的行為。
如果當事人的雙手在關鍵時間點已被員警控制,就難以認定其有主動揮打員警的空間與行為。
3.3 指出當事人僅是揮手掙脫,並非故意傷害員警
監視器畫面中的對話也顯示,員警當場曾表示當事人有打他,但當事人多次回應,那只是手揮動,不是打人。
謙聖律師團隊據此主張,本案最多只能看出當事人在突發逮捕過程中的本能掙扎或揮手動作,並無證據證明其具有攻擊員警、妨害公務或傷害的故意。此外,當時事發時間非常短促,當事人未必有充分時間看清員警出示的證件是否為員警識別證,也應一併納入法院判斷。
4. 法院結果:成功爭取妨害公務、傷害無罪
4.1 監視器畫面不足以證明攻擊行為
經謙聖律師團隊完整答辯後,法院審酌監視器畫面、現場對話、員警指述與整體逮捕過程,認為相關證據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有攻擊員警的行為。也就是說,員警主張遭揮打或踹踢,仍須有足夠客觀證據支持;若監視器畫面無法證明攻擊動作,就不能僅憑片面說法對當事人定罪。
4.2 無法證明有強暴、脅迫或傷害故意,不應定罪
最終,法院認為本案無法證明當事人有妨害公務罪所要求的強暴、脅迫行為,也無法證明其具有傷害員警的主觀故意。
💡在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有效辯護及法官明察秋毫之下,成功替當事人洗刷冤屈,爭取到「無罪」判決。
5. 妨害公務罪可能面臨哪些刑責?
5.1 一般妨害公務罪
依刑法第135條規定,對於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公務員施以強暴或脅迫,可能面臨最高三年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所謂強暴或脅迫,必須達到足以妨害公務執行的程度,並非任何身體動作都當然成立犯罪。
5.2 加重妨害公務情形
若行為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犯妨害公務罪,或意圖犯罪而攜帶兇器、其他危險物品,則刑責會加重,可能面臨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5.3 致重傷或死亡的加重結果犯
若妨害公務行為導致公務員死亡,可能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若造成重傷,則可能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妨害公務案件雖然常發生在短暫衝突中,但一旦被起訴,仍可能對當事人造成嚴重影響。
6. 被控妨害公務怎麼辦?
Q1:逮捕時掙扎,就一定成立妨害公務嗎?
不一定。法院仍須判斷當事人的動作是否達到強暴或脅迫程度,以及是否具有妨害公務的故意。短暫掙扎、揮手或反射動作,不一定構成妨害公務。
Q2:員警說被我打傷,提出驗傷單就一定會成立傷害嗎?
不一定。驗傷單只能證明有傷勢存在,但仍須證明傷勢與當事人行為之間具有因果關係,也要證明當事人有傷害故意。
Q3:妨害公務案件最重要的證據是什麼?
通常是監視器畫面、員警密錄器、現場錄音、證人證述、驗傷單及執法程序資料。客觀影像往往比單方說法更能還原真相。
Q4:如果我不知道對方是警察,還會成立妨害公務嗎?
是否成立仍要看具體情況。妨害公務罪通常須行為人知道或可得而知對方是正在執行職務的公務員。若現場時間短促、身分告知不清,可能成為辯護重點。
Q5:妨害公務案件可以爭取無罪嗎?
有機會。若監視器畫面無法證明攻擊行為,或證據不足以證明強暴、脅迫、傷害故意,就可由律師協助爭取不起訴或無罪。
7. 結語:妨害公務案件不能只聽單方說法,證據還原才是關鍵
妨害公務、傷害案件常發生在警方執法的高壓現場。當事人可能因為突然遭控制而本能掙扎,員警也可能因現場混亂而產生不同感受與認知。但刑事責任的成立,不能只依單方說法,而必須回到客觀證據與構成要件判斷。
| 警方指控仍須查證|影像證據釐清真相|妨害公務成功無罪 |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提醒,若您或家人因逮捕、臨檢、搜索、盤查或警方執勤過程,被控妨害公務、傷害、強暴脅迫公務員等罪名,應盡快尋求專業刑事律師協助。透過監視器畫面、密錄器、現場錄音與驗傷資料的完整比對,才能釐清真相,爭取不起訴、無罪或最有利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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