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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可以強迫驗尿嗎?2026最新強制採尿規定、檢察官許可與毒品案件自保方式一次看懂
目錄

1. 警察可以強迫我驗尿嗎?

1.1 核心答案:原則上需要檢察官許可

警察不能在沒有法律依據的情況下,隨意強迫民眾驗尿。

刑事訴訟法第205條之2修正方向,若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認為採取尿液得作為犯罪證據,且有鑑定必要,對於經拘提或逮捕到案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原則上應報請檢察官許可,才能違反其意思,以非侵入方式採取尿液。相關修正已於2025年10月17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

➙換句話說,強制採尿已經不再是警方單方面認為有需要,就可以自行決定的事情;原則上,必須經過檢察官審查,確認是否有相當理由、是否有鑑定必要,才可以進一步採取尿液。


1.2 強制採尿為什麼會涉及憲法權利?

很多人以為採尿只是驗一下尿,沒有什麼嚴重。

但從法律角度來看,尿液中可能含有個人身體、健康、用藥或生活狀況等資訊,涉及資訊隱私權;強制要求人民排尿,也涉及身體權與人格尊嚴。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6號判決即指出,採尿取證屬於對身體採樣的身體檢查處分,與搜索同樣具有強制處分性質,因此必須具備必要的正當法律程序。

➙也因此,法律才要求強制採尿應有更嚴謹的程序控制,而不是由警方單方面決定。


1.3 2025年刑事訴訟法修正重點

2025年10月17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目的之一就是落實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6號判決意旨。

🚨本次修正重點包含:

  • 強制採尿原則上應報請檢察官許可。
  • 非即時採尿將無法有效保全證據時,才可逕行採尿。
  • 逕行採尿後,仍須於24小時內報請檢察官許可。
  • 檢察官認為不應准許時,應於3日內撤銷。
  • 受採尿者有救濟途徑,可聲請法院撤銷。
  • 許可書應記載事項、執行方式及逾期效果也有明文規範。

➙這些修正,都是為了在毒品案件偵查與人民權利保障之間取得平衡。

 

2. 強制採尿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2.1 刑事訴訟法第205條之2:檢察官許可為原則

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205條之2,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若有相當理由認為採取尿液得作為犯罪證據,並有鑑定必要,對於經拘提或逮捕到案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可以違反其意思,報請檢察官許可,以非侵入方式採取尿液。

💡這裡有幾個重點。

  • 第一,對象通常是經拘提或逮捕到案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
  • 第二,必須有相當理由認為尿液可以作為犯罪證據。
  • 第三,必須有鑑定必要。
  • 第四,原則上要報請檢察官許可。

➙如果警方只是單純懷疑,卻沒有具體理由,也沒有檢察官許可,就要求強制採尿,程序上就可能產生爭議。


2.2 急迫情況:可以先採尿,但須事後報請許可

法律也考量到,有些案件中,若等待檢察官許可,可能導致尿液中的毒品反應隨時間代謝而難以保存證據。因此,若有「非即時採尿,無法有效保全證據」的急迫情況,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可以先以非侵入方式採取尿液。

★但這不是無限制授權。

依修正規定,逕行採尿後,仍應於採取後24小時內報請檢察官許可;若檢察官認為不應准許,應於3日內撤銷。

➙也就是說,急迫採尿只是例外,且必須接受事後審查。


2.3 刑事訴訟法第205條之3、第205條之4:許可書與救濟程序

刑事訴訟法修正也增訂第205條之3、第205條之4,規範許可書應記載事項、執行方式、逾期效果,以及受採尿者的救濟程序。司法院與立法院資料均指出,本次修正明定許可書執行與救濟機制,以保障受採取人權益。

因此,當警方要求採尿時,民眾可以要求執法人員出示許可書及身分證明文件。

💡若是急迫情況下先採尿,受採尿者也不是完全沒有救濟,而是可以在法定期間內聲請法院撤銷採尿處分。

 

3. 採尿一定只能用非侵入方式嗎?

3.1 非侵入方式原則上是自然排尿

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6號判決特別區分侵入性與非侵入性採尿方式,並指出刑事訴訟法第205條之2所規範的是非侵入方式採取尿液。

一般所謂非侵入方式,通常是指自然排尿,也就是由受採尿者自行排尿提供尿液檢體。

➙這和使用導尿管、藥物刺激或其他強迫身體排尿方式不同。


3.2 導尿、藥物刺激等侵入方式風險更高

若採尿方式涉及導尿管、藥物刺激或強迫排尿,不只是隱私權問題,更可能嚴重侵害身體權、人格尊嚴,甚至危害身心健康。憲法法庭也明確指出,侵入性採尿除侵害個人私密領域之隱私權外,更會使受採尿者身體受到實施採尿者操控,嚴重侵害免於身心受傷害的身體權。

因此,即使執法人員主張有採尿必要,也不代表可以任意採用侵入性方式。


3.3 即使有許可,也不代表可以任意侵害身體權

檢察官許可強制採尿,重點仍是以非侵入方式採取尿液。

➙換句話說,就算執法人員出示許可書,也不代表可以使用任何方式讓當事人排尿。

若警方要求以導尿或其他侵入性方式採尿,當事人應立即表示反對,並要求記明於筆錄或現場紀錄,同時盡快尋求律師協助。


4. 毒品列管人口與一般民眾,採尿規定有何不同?

4.1 毒品列管人口仍須符合通知與許可程序

所謂毒品列管人口,較精確的法律用語通常是「毒品調驗人口」。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5條,針對特定曾施用毒品者,警察機關可以定期,或於有事實可疑為施用毒品時,通知其於指定時間、地點採驗尿液。但即使是毒品調驗人口,也不代表警方可以毫無程序地強制採尿。

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到場拒絕採驗,警察機關仍須依法律規定報請檢察官或少年法院許可,才可能進入強制採驗程序。


4.2 一般民眾原則上不能被隨意要求採尿

如果您不是毒品列管人口,也沒有被合法拘提或逮捕到案,警方原則上不能只是因為主觀懷疑,就要求您一定要驗尿。

一般民眾面對警方要求採尿時,可以先確認:

  • 是否有檢察官許可書?
  • 是否有法院核發的相關許可?
  • 是否已經依法拘提或逮捕到案?
  • 是否有相當理由認為尿液可作為犯罪證據?
  • 是否只是要求您「自願」同意採尿?

➙如果警方無法提出法律依據,民眾並非當然必須配合。


4.3 路邊臨檢被要求驗尿,應先確認法律依據

實務上,最常發生爭議的情況,是路邊臨檢時,警方要求當事人到派出所採尿。

如果只是一般臨檢,沒有現行犯、沒有拘提或逮捕、沒有檢察官許可、沒有具體可疑事實,警方通常不能直接強制要求採尿。

➙即使警方表示「你以前有毒品紀錄」、「你看起來很可疑」、「你是列管人口」,仍應確認是否符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5條刑事訴訟法第205條之2的程序要件。

 

5. 什麼是「自願採尿同意書」?簽名前要注意什麼?

5.1 自願必須是真實自願,不是被逼迫

在實務上,警方常會拿出「自願採尿同意書」或類似文件,請當事人簽名;如果當事人確實理解內容,並且出於自由意願同意採尿,這可能成為警方採尿的依據之一。

➙但所謂自願,必須是真實自願。若當事人是因威嚇、誤導、壓力、疲勞訊問,或誤以為「不簽就會更嚴重」而簽署,日後仍可能產生自願性爭議。


5.2 沒有錄音錄影,日後容易發生爭議

如果警方主張當事人自願採尿,最好有客觀資料能證明當事人的同意是真實、自願、明確的;例如錄音錄影、清楚告知權利、同意書內容完整、當事人有充分理解與表示機會。

💡如果只是筆錄簡單記載「同意採尿」,但沒有其他客觀資料,日後就可能出現當事人主張遭壓迫、被誤導或非自願的爭議。


5.3 不願意採尿時,不要輕易簽署同意文件

如果您並不願意採尿,或不確定自己是否應該同意,就不要在壓力下輕易簽署自願採尿同意書;一旦簽署,警方日後可能主張您是自願同意採尿,這會讓後續爭執程序違法變得更困難。

💡若警方要求簽署文件,建議先要求看清楚內容,也可以明確表示希望先聯繫律師。

 

6. 採尿程序違法,尿液檢驗報告還能當證據嗎?

6.1 程序違法可能影響證據能力

若採尿程序違法,例如沒有檢察官許可、沒有急迫情況、沒有真實自願、違反通知程序,或以不合法方式取得尿液檢體,尿液檢驗報告就可能面臨證據能力爭議。

➙也就是說,即使尿液檢驗結果呈陽性,仍不代表一定可以作為定罪依據。

★刑事案件不只看結果,也看證據取得程序是否合法。


6.2 法院會依個案權衡判斷是否排除證據

需要注意的是,台灣刑事訴訟上,違法取得的證據不一定自動排除,法院通常會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進行權衡。

法院可能考量違法情節、侵害程度、犯罪嚴重性、執法人員是否故意違法、是否仍有其他證據等因素,判斷該尿液檢驗報告是否具有證據能力。因此,若認為採尿程序違法,應由律師具體分析卷證、筆錄、現場錄音錄影、同意書、許可書與採尿流程,才能評估爭執方向。


6.3 毒品案件不能只看驗尿陽性結果

毒品案件中,尿液檢驗陽性確實是重要證據,但不是唯一證據。

採尿程序是否合法、檢體保存是否完整、採尿是否出於真實自願、是否有檢察官許可、是否符合急迫例外、檢驗報告是否正確,都是案件攻防重點。因此,民眾不要因為驗尿陽性就認為一定有罪;也不要因為已經採尿,就認為完全沒有救濟空間。

 

7. 民眾面對警方要求驗尿,如何自保?

7.1 要求出示許可書與身分證明

若執法人員要求您採尿,您可以冷靜詢問:

  • 請問採尿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 是否有檢察官許可書?
  • 是否有法院相關許可?
  • 我是否已經被拘提或逮捕?
  • 是否是毒品調驗人口的正式通知?
  • 是否只是要求我自願同意?

➙如果執法人員表示有許可書,您可以要求出示,並確認內容是否包含姓名、案由、執行期間、採取方式與核發機關等資訊。


7.2 要求錄音錄影,保留程序證據

若您同意採尿,建議要求全程錄音錄影,至少保留您同意的過程、警方告知內容與採尿流程。如果您不同意採尿,也可以明確表示:「我不同意自願採尿,請依法提出許可書或相關法律依據。」

💡若現場情況允許,也可保留通話紀錄、錄音錄影、同行證人、警方提供文件或現場時間紀錄;這些資料日後可能成為判斷程序是否合法的重要依據。


7.3 採尿後10日內可評估聲請撤銷

刑事訴訟法修正也增訂受採尿者救濟程序。若受採尿者不服逕行採尿處分,可向法院聲請撤銷,且法院不得只因採尿已執行完畢,就認為沒有救濟實益而駁回。

➙因此,如果您認為警方採尿程序不合法,請不要拖延,應盡快保存資料並尋求律師協助,評估是否在法定期間內聲請撤銷或於案件中主張證據能力爭議。


7.4 盡快尋求毒品案件律師協助

採尿程序、毒品驗尿、列管人口採尿、尿液檢驗報告與毒品案件辯護,都涉及高度專業。尤其在採尿後,可能很快進入檢驗、偵查、起訴或簡易判決程序。

🔎專精毒品案件的律師可以協助檢視採尿程序是否合法、是否有許可書、是否真實自願、檢體保存流程是否完整,並評估是否主張違法採證、證據能力排除或其他有利辯護方向。

 

8. 常見問題QA

Q1:警察可以強迫我驗尿嗎?

原則上不可以隨意強迫。若是強制採尿,通常需要符合法律要件,並以報請檢察官許可為原則。若有急迫情況先採尿,也須依法進行事後審查。

Q2:強制採尿一定要有檢察官許可嗎?

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205條之2,原則上需要報請檢察官許可。但若有非即時採尿將無法有效保全證據的急迫情況,可先以非侵入方式採尿,事後仍須於24小時內報請檢察官許可。

Q3:警察說我是毒品列管人口,就可以直接驗尿嗎?

不一定。即使是毒品列管人口,也須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5條及相關程序處理。通常應先通知指定時間、地點採驗;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拒絕,才可能進入報請許可的強制採驗程序。

Q4:路邊臨檢時,警察可以直接帶我去派出所驗尿嗎?

原則上不能只憑臨檢就任意強制採尿。警方應有具體法律依據,例如合法拘提、逮捕、檢察官許可、毒品調驗通知、急迫事由或真實自願同意等。

Q5:警方拿自願採尿同意書給我簽,我一定要簽嗎?

不一定。如果您不願意採尿,或不清楚簽署後果,不要輕易簽署。簽署後警方可能主張您是自願採尿,日後爭執程序違法會更困難。

Q6:已經驗尿了,還可以主張程序違法嗎?

可以評估。即使尿液已經採取,若採尿程序違法,仍可於案件中主張證據能力爭議;若屬逕行採尿處分,也可評估是否於法定期間內向法院聲請撤銷。

Q7:驗尿陽性就一定有罪嗎?

不一定。法院仍須看採尿程序是否合法、檢驗報告是否可靠、檢體保存是否完整、是否有其他補強證據,以及檢方能否證明施用毒品事實。

Q8:如果警方沒有錄音錄影,還能說我是自願採尿嗎?

警方可能仍會主張自願,但沒有錄音錄影或客觀證據時,自願性可能產生爭議。是否能成功爭執,仍須看筆錄、同意書、現場情況與其他證據。

Q9:被採尿後多久內可以聲請撤銷?

依修正後救濟設計,受採尿者若不服逕行採尿處分,可於法定期間內向法院聲請撤銷。實務上應盡快處理,避免錯過期間。

 

9. 結語:了解採尿程序,才能在毒品案件中守住權益

警察不能隨意強迫民眾驗尿。強制採尿涉及人民隱私權、身體權與刑事證據取得,因此必須符合法律規定。依2025年刑事訴訟法修正方向,強制採尿原則上應報請檢察官許可,例外急迫採尿也須接受事後審查,並賦予受採尿者救濟途徑。

無論您是一般民眾,或是毒品列管人口、毒品調驗人口,面對警方要求採尿時,都應先確認法律依據、是否有許可書、是否為正式通知,以及自己是否真的自願同意。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提醒,毒品案件不能只看驗尿結果,更要看採尿程序、檢體保存、檢驗報告與證據能力。若您或家人遇到強制採尿、警察要求驗尿、自願採尿同意書、毒品列管人口採尿、尿液檢驗陽性或毒品案件偵查,請務必第一時間保存資料,並尋求專精毒品案件律師協助。

 

了解法律,不是為了逃避責任,而是在面對公權力時,知道自己應配合什麼、可以拒絕什麼,以及如何用合法方式守住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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